收回超标公车,还待切实推进
2011-11-29   作者:殷国安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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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国务院推出关于公车改革的措施,哪怕只有一条,我们也该感到高兴——毕竟往前进了一步。不过,现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可被收回”的说法,信息量太少,我希望这几个问题得到解决:
  就说11月19日工信部等三部门曾联合发文,进一步降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采购价格,明确要求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这是现在配车的标准。那这是11月19日以后执行的标准,此前已超标配置的是否应收回?
  其次,谁来收回超标的公务车?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而我们知道,地方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即便有法律授权,也很难收回各部委办局的超标车,因为权威不够。
  三是,违反了规定怎么办?超标配车除了收回,还能怎么处理?负责监管的部门不发现、不收回,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没有惩罚措施跟进,那这些规定就是“倡议书”,“令箭”马上就变“鸡毛”。
  我以为,由本级政府负责收回超标车,这种自我监督不能奏效,必须把来自上面的监督和来自下面的监督结合,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实行公车采购、使用、管理的透明化,让群众千万双眼睛监督公车,才是惟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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