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整顿,鉴往才能少走弯路
2011-11-28   作者:华化成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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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宣布成立由证监会牵头运作的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部委、下属监管机构和省级地方政府参与,对全国各地超过三百家的各类交易所展开大规模清理整顿。(11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国务院出台专项文件,对交易所乱象进行整肃,既在意料之中,也极其必要。但若回溯历史,此类针对交易所的整顿,自1994年起至今的18年内,已进行多次,虽取得诸多成绩,但也有不少教训:或是矫枉过正,错失发展良机;或是未竟全功,坐视死灰复燃。究其原因正在于,此前的历次改革,始终没能建立一个成熟而富有弹性的交易所管理机制。
  就拿1994年至1998年以期货交易所为主要整顿目标的交易所监管风暴来说,通过全面冻结各类交易所审批、将交易所数量由50多家压缩至3家等强硬手段,的确成功刹住了当时交易所间恶性竞争、经纪公司传销式拉客以及大户刻意操纵市场价格鱼肉散户等问题。但与此同时,过于刚性的整顿措施也导致相关交易所发展陷入停滞,使得其后一轮大宗商品价格周期中,我国几乎没有任何国际定价权。不仅如此,新兴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也在整顿被严重波及,进而衍生出我国A股市场至今缺乏通过场外交易实现有效退市等一系列问题。
  而与1994年那场监管风暴相反,2010年七部委联合发起的整顿行动,则失于力道不足。由于交易所给各地带来的现实财税收益,2010年的整顿措施在落实过程中遭遇一些地方的重重掣肘,最终效果大打折扣。
  有鉴于此,在新一轮的交易所整肃行动中,以下三点应尤其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首先,应尽量避免过度使用关闭、撤销等强力手段而引发相关交易市场的剧烈波动。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对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建立保护退出机制,即在监管部门的监护下,平稳结束违规交易行为的运行,保护普通投资者的权益不至于蒙受过大损失。
  其次,整顿行为应在处罚违规行为的同时,对于一些尚不成熟的金融创新保持适度宽容,避免因噎废食。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属稚嫩,一些新兴交易譬如碳金融交易等金融创新追赶国际先进资本市场时,难免涉足法律监管盲区。对此,监管部门也不宜仓促加以全盘否定,而应以例外条款、特许经营等方式保持监管的弹性和灵活度,避免错失新的发展机遇。
  最后也最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应理顺行业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监管分工,确立实时监管理念,以尽量减少类似的大规模整顿,降低监管的制度成本。有关部门可充分借鉴美日等国成熟监管机制和思路,或以立法建立独立监管机构,或按商品行业分类由各专业部门进行监管,真正建立起权责明晰、行之有力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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