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立案难”,新民诉法应前进一步
2011-10-26   作者: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字号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新华社的报道,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解决民事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将考虑引入立案登记制度。记者采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某教授称:“现在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如果不受理,只是做个口头告知,当事人就算不服也很难上诉,从而引发出很多矛盾。对此,此次民诉法修改将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依法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立案的,也要作出裁定书。当事人如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东方早报》10月25日)
  报道中提到的“不立案也发裁定书”,其实只是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且是执行相当不到位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民事起诉,只需要做“形式审查”,即起诉只需满足第108条规定的4个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第112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令人遗憾的是,实践中,不少法院对满足起诉要件的案件往往就是不受理;甚至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裁定书”告知不予受理,而是发个通知,乃至口头通知。更糟糕的是,如果起诉人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往往反过来要求起诉人提供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在律师界,应对“立案难”只能各显神通:资深律师可能亮出人大代表、行风监督员的身份“敲山震虎”;有的律师会直接投诉;有的则让当事人去“信访”,拿着信访回执再去起诉……
  “立案难”的原因,司法界早有讨论——浅层次的是个别法官的法学素养差,比如有的立案庭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立案;其实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应该由法庭在审理时确认。有的法院对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企业转制等“敏感”案子,退避三舍。有的是听了“将令”的,有人甚至拿着省人大信访办开具的介绍信去起诉,但就是立不了案。
  还有就是法院系统内部一些不合理的“考核”,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受理。比如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正式提出:最高法院取消传统的“结案率统计法”。因为此前一些地方法院为了追求高“年终结案率”,往往岁尾就不受理案件。
  此外,近期各地法院搞了“立案庭调解”,或者叫“诉前调解”制度。法院主动参与调解,以柔性的调解代替刚性的审判,这本身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在一些地方变了味,比如某地级市的法院就在宣传当地“立案数降低三成”的成绩。当“调解率”异化为“立案率下降”,乃至“不立案率高”,这就值得警惕了,因为“立案难”反而成了政绩。
  民事诉讼是社会矛盾平和的解决机制,通畅的诉讼渠道,是社会的减压阀。既然公民选择起诉,那就说明他相信法律,相信既有的社会机制。所以解决“立案难”,保障诉权的正常行使,意义重大。公民期待新民事诉讼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有大的进步,切实保障诉权;对个别法院违法不受理案件,形成严格制约,追究责任。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证监会立案稽查紫鑫药业 涉嫌自买自卖虚假交易 2011-10-21
· 国美状告陈晓发布不实言论获立案 2011-08-05
· 居民状告哈药总厂污染致病 立案两年才开审 2011-06-14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夏斌:人民币汇率不能一浮了之·[思想]刘宇:转型,还须变革户籍制度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