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能滥施纳税义务来培养纳税意识
2011-06-30   作者:陈德成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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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改革的二审草案最近出台了。与民众期望不同的是,3000元的免征额雷打不动。在一审草案被否决以后,面对汹汹民意,有关机构作出了在全国征询意见的行动。由此汇聚的23万多条的网络意见显示,约85%的人对于3000元的个税免征额不满意。而在征询意见过程中,有关机构曾经组织了一个专家座谈会,这些专家认为3000元的免征额已经足够高,以此作为起征点有科学依据等等,并否认23万条网络意见代表民意。
  与之相反的是,5月份网易网站做的一次针对百多名专家的调查中,多数专家认为3000元免征额太低。这次座谈会的专家无视23万多条意见,居然妄谈提供23万条意见的网民不代表民意。这些人还认为,根据一些收入的统计数据,3000元的免征额够高,但是却无视这些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并且无视不同地区在生活指数上的巨大差异性。因此,以这次座谈会专家的意见来作为二审草案的依据,是难以服人的。
  那些主张保持很低免征额的专家,还有一个最重大的论点:保持低免征额,可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但是,如果真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恰恰是应该减税;在个税的免征额上应该大幅度提高,税率也应该尽量的低,级距也该大幅度提高。
  什么才应该是真正的“纳税意识”?公民作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纳税意识本质上应该有两点:第一,自己是纳税人,在税收和财政收支问题上,自己是有知情权和过问权的;第二,自己是各项税收的直接和间接获益人,纳税就是帮助自己。所以“纳税意识”应该是一种主动的、快乐的意识。
  但是现在对于“纳税意识”则有明显的误解,明显有将“纳税意识”作为“纳税义务”来解读的倾向。用低免征额来作为工具,尽量将更多的人来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待,用这种方式来培养“纳税意识”明显是事与愿违,因为这种方式可能导致的就是人们纳税的痛苦意识,甚至一些人会产生被夺利的感觉,绝对培养不了公民的纳税意识。因为如果按照强化“纳税义务”的思路来增强“纳税意识”,那么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施人头税,而在收入所得税上贯彻有收入就强制纳税的办法,那么免征额最好是零,起征点定为一分钱或者是一元钱最合适。这样所有的有收入的个人,哪怕是老妪和婴儿,只要获得了哪怕是一分钱的收入,都是纳税义务人,就会把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实现得最好。但是,免征额越低、税率越重,纳税的人越是有偷税逃税的冲动。所以低免征额,可能培养的是纳税的痛苦意识和不交税意识,与增强“纳税意识”的初衷相反。
  “纳税意识”绝对不是纳税义务,更不能通过以让更多的人纳税的办法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本质上就是增强公民在税收问题上的快乐感,所以,必须让公民真实的知道自己到底在哪些方面纳了税、纳了多少税,这些税是怎么花费的,都用在了哪些方面,自己是怎么实实在在获益的,明细清楚而且真实。如果市场上每件商品每项服务上,都列明不含税价格及增值税、消费税是多少,各级各部门要详细的公布收了那些税、收了多少,是向哪些人收的,这些钱最终去向等明细情况。如果这些项目清楚、账目清楚,纳税人清清楚楚的知道自己所交纳的每一分钱及其去处,如果这些钱使用的合理得当,造福了自己和社会,那么纳税人一定非常快乐,纳税意识一定很高很好。
  所以,在税收改革问题上,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是必要的,但是不能有意无意的曲解“纳税意识”的本质含义。只有增强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发言权,切实减轻人们的纳税负担,并把税收的每一分钱都用到改善纳税人的福利上,才会增强“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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