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农主义论
2011-01-14   作者:周诚(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学院)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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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典重农主义理论的翻新:“新重农主义”

  谈论“新重农主义”,必然要从古典经济学中重农学派的观点谈起。重农学派是18世纪流行于法国的一个古典经济学派。其核心观点是,农业是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唯一来源,只有投入农业的劳动,才能够创造出新的社会财富即净产品,而工业、商业、服务业等部门,仅仅能够转变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其经营所得仅仅能够收回成本,根本谈不上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重农主义学派的这种观点,可高度概括为:农业是社会财富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唯一源泉。这一观点,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是完全、彻底地“唯农是尊”的,然而实质上却是非常片面的,从而是失真的。
  实际上,根据“劳动价值论”,农业部门以外的一切物质生产部门和服务部门,都是能够在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前提下,提供新的实物和服务并相应地创造新价值的。换言之,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行各业,在“以农为基”的前提下,共同地创造社会财富,造福于人类,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繁荣和发展。从而,我们必须对古典重农主义的基本观点予以分析和扬弃——充分肯定其精华即充分肯定其高度重视农业的思想精髓,彻底抛弃其糟粕,从而建立新重农主义,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新重农主义”是笔者在审视重农主义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崭新学术观。其要义是,彻底摈弃农业是社会财富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唯一源泉的重农主义观点;在明确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根本前提下,肯定对农业的先天性困境进行社会性补救的必要性;确认实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由于这三者都具有客观必然性,从而构成“涉农三大经济规律”,并构成了新重农主义的“三大基石”。全面、彻底地遵循这“三大规律”,必然会对农业的顺利发展,农村的繁荣昌盛,农民的富裕康乐,城乡本质差别的日趋缩小,以及整个社会的欣欣向荣,会产生越来越明显的积极作用。
  以上这些便是新重农主义的核心内容。下面从贯彻“新重农主义”的角度,简明扼要地阐述“三大规律”的基本内容及其落实的要点。

  新重农主义的基石: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

  承认并遵循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这是新重农主义的首要内含和基石。农业之所以值得被人们充分看重,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它能够对国民经济提供“四大贡献”,从而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
  首先看产品贡献——农业部门向整个国民经济提供人们维持生活和进行劳动所必不可缺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料,是人类的食衣之源,是人类进行一切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尽管衣着原料的非农产品比重正在增大,但是天然衣着原料的特殊舒适性使得人们至今尚未摆脱对它的基本依赖。
  其次看要素贡献——农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土地、劳动力两大生产要素。除了利用荒地和位置、质量很差的土地外,非农部门发展所需要的新增土地,只能来自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而产生的富余土地。农业为非农部门提供劳动力,是农业发挥其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作用的最强有力的要素。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入非农部门,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是农业逐渐走向现代化的结果。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大量支援城市和非农建设,已经建立了赫赫功勋,有目共睹。
  再次是市场贡献——农业通过市场吸收工业品,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尤其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展,对于现代化生产资料的需求与日俱增,而且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地对日用工业品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就使得工业的扩大再生产得以不断地实现。
  最后是外汇贡献——出口农产品为发展国民经济赚取外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尽管现阶段中国出口换汇的“主角”已由农产品转换为工业品,但是农产品的贡献仍然不可忽视。
  然而辩证地看,在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的前提下,工业部门为整个国民经济提供必不可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而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一点是不可忽视的。

  新重农主义的坚强支柱:农业先天性困境社会解救律

  农业先天性困境社会解救律的主要内容是:农业受到耕地面积及复种面积的有限性,农作物生长发育及劳动力、农机具使用的季节性,水、土壤、肥料、农药流失的严重性,自然灾害的频繁和摧毁性,大面积运动式作业的高耗性,土地集约经营的报酬递减性,生物性产品的易腐性等七大方面的严格制约,损失多样而严重,投入产出率明显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并日益超过工业而且导致净产值比重下降,加之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低,往往增产而难增收,因而,农业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处于先天性困境之中。从而,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必不可缺的、最基本生活资料的农业部门,在充分挖掘自身潜力的同时,只有得到社会的全面持续解救(含降低生产资料价格、提高农产品价格、按面积进行补贴、实行灾害保险、增加农业贷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等等),方能摆脱先天性困境,获得正常的、以货币表现的实际投入产出率,持续实现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并确实发挥其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作用;同时,作为社会平等成员的农民,也才能够获得日益增加的实际收益并逐步与市民持平。从而可理直气壮地说,农业先天性困境社会解救律,是新重农主义的又一重要规律和坚强支柱。
  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在农业经营规模很大的美国,政府每年也要拿出几百亿美元补贴给农场主,从而证明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是不成功的。究竟怎样看待这一观点呢?尽管国家补贴农民的规模、金额并无一定之规,美国的补贴额并非无可挑剔,但是政府补贴农业这一举措本身,却具有客观必然性。笼统地否定政府补农,则是不了解农业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的基本特征所致,或者说是对新重农主义缺乏基本认识所致。

  新重农主义的栋梁:农工商一体化律

  “农工商一体化律”即农业与工业、商业这三个产业的基层单位有机地结合为一体,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综合经营,这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它是整个农村走向富裕的产业链条保障,也是“涉农”工商业顺利发展的组织保障。它的出现,是一项涉及“三农”的重大制度变迁,而且既关系生产力的进一步合理组织又涉及生产关系的进一步适度调节。从而,农工商一体化律,不可避免地成为新重农主义的栋梁。
  农工商一体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随着农业生产总量的增长及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产品的加工、销售两个后续环节的重要性就日益显露出来。实行农工商一体化,意味着农产品生产部门,与工业部门中的农产品加工部门,以及商业部门中的农产品运销部门,三者中的一定数量的基层单位,按照规模适当、结合紧密度适当、相互配合和促进、综合经济效益最优等项原则,组成农工商一体化的综合经济实体或紧密程度不同的经济联合体。其中,农业是核心、主体,工业、商业都是为农业这一核心服务的后续部门或配套部门。
  实行农工商一体化,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巨大的优越性。首先,它可大大改善基层单位中以农民为核心的,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可使其紧密化、清晰化并且规模化。其次,它可使农产品加工部门的原料来源获得稳定的保障,使加工日益符合农产品的特性,而且有利于商业部门的运作,进而有利于消费者的购买、储存和消费,即优化从生产到消费的“产业连结效益”。再次,它可降低三者之间的搜索成本以及直接交易成本,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农业生产者比较利益低下的不利局面——使其分享“工商增值效益”,而且大大造福于农产品消费者。目前,作为“农工商一体化”变态的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产销的“农超对接”,已经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正在大大造福于广大农民和市民。它已使人们惊喜地看到了新重农主义的奉献。

  结 语

  经济理论工作者肩负的神圣使命,是深入实际,发现问题,总结成败,提出建议,以利于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人们碰到的问题,有的很具体,有的很抽象。前者是大量存在的,后者往往寓于前者之中,需要掌握大量现象性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式的加工和提炼。关于新重农主义的问题,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很抽象,但是其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却是很具体、很实际的。例如,当农工商一体化问题具体化为“农超对接”时,人们顿时就感触到它就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这就足以证明,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理论的源泉,经济理论一旦触及实际生活的脉搏,最终就必然会发现应对之策,结出丰硕之果。
  此外,在涉农的一切具体问题上,诸如农地转非的合理补偿、农民工的合理待遇、农民的医疗保险等等,都需要根据新重农主义的基本精神,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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