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问责应先建好制度
2010-12-31   作者:吴睿鸫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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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2011年住建部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并适时会同监察部对省、市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进行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将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早在2007年的全国住房工作会议上,就把“房价稳定”和住房供应及住房保障捆绑在一起,作为对“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进行住房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明确执行不力的,要启动问责程序。3年多过去了,房价在调控中继续疯癫上涨,可至今未见一个地方官员被问责。在房地产领域内,徒有虚名的不止是房价问责,土地问责也是几近失效。多年来,土地问责也总是“高声喊,低声问”,根本没有实质性动作跟进。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都郑重强调,要实行问责,但由于问责机制只是个空架子,没有实质性操作办法,尤其是缺少制度文本的精心打磨,譬如,没有房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参考标准,缺少问责主体,惩罚尺度等,难免导致“你调你的控,我涨我的价”。
  笔者觉得,要想让房价问责这把利剑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打造房价过高系数文本。相比而言,国家对保障性住房政策,既容易考核,也容易启动问责机制。而房价稳定这个问题,单从字面理解起来,就比较虚幻和飘渺,操作起来也不那么简单。显然,如果要对房价上涨过快,房价过高的地区主要领导问责,就必须有个可供参考和操作的制度文本,这个标准起码要包括,其一,要跟当地居民收入联系起来;其二,要跟租售比联系起来;其三,国家统计局要对全国各个城市的房价上涨幅度,进行公正公平的排名。惟有多个指标的综合,才能架构好何谓房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参数标准,从而才能对各地的房价进行准确定性。
  与此同时,要拓展问责级别文本。从现行制度安排来看,只对省一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我觉得,这项公共政策,不仅要进一步明确房价稳定行政首长责任制,而且也应把问责范围,由省长进一步扩充到市长、县长,架构起三级问责机制,这样的问责,既明确了主体,也能保障问责顺利进行。更为重要的是,还应制定好处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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