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话题,可惜重视的人不多。今天一些朋友说,行内久不久传言上世纪曾经在西雅图出现过一个华盛顿经济学派。这应该是指我、巴泽尔、诺斯及其他几位同事及同学的兴趣。处理交易费用是这学派的主要研究,而比较独特之处是重视租值消散。一九八二年我离开了华大,跟进中国的改革发展,对租值消散的体会更上一层楼。是复杂的学问,我要把自己在这方面的思想发展过程从头申述,让同学跟着走一趟。
奈特与庇古的分歧
话题起于奈特(F. H. Knight)一九二四年的一篇重要但难读的文章。该文批评庇古(A. C.
Pigou)一九二○年的社会成本分析。奈特之作是后来一九六○年科斯的大文(科斯定律源于此)的前身。分析社会成本,庇古提出公路使用的例子。两条公路,一好一坏,都是从甲市通到乙市去。好路平坦但狭窄,坏路残破但宽阔。驾车的人争走好路,互相挤迫,导致堵塞。坏路宽阔车少,永远没有堵塞的情况。好路与坏路的行车时间因而相同。庇古的看法是,好路堵塞,车辆互相损害,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有了分离,如果政府强行抽好路的使用税,把部分车辆赶到坏路那边走,那么转用壊路的因为没有堵塞,没有损失;付税用好路的因为有车辆少了之利,也没有损失。政府赚了税收,可做些对社会有贡献的事。
奈特认为庇古的逻辑没有错,但指出好路堵塞是因为该路不是私人产业。他指出如果好路是私产,路主会收使用费,跟政府抽的理想税有完全一样的效果。这批评重要:好路堵塞,导致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分离,无效率,可不是因为市场失败,而是因为好路不是私产,没有市场。
庇古没有回应奈特,只是在他的名著再版时把公路的例子删除。这可能把产权经济学的发展推迟了三十多年。
一九五四年,另一篇有关的重要文章出现,奇怪地没提到庇古与奈特。作者是H. Scott
Gordon,分析公海渔业。他把奈特的两条公路的使用成本曲线转为两个渔场的产出曲线。两个渔场也是一好一坏,但因为渔场不是私产,捕鱼者竞争捕钓,导致好渔场应有的租值消散了。据我所知,「租值消散」这一词起自Gordon的文章。
公海捕鱼之谜
一九六九年轮到我被邀请写一篇关于公海渔业的文章,重读Gordon之作,竟然发觉读不懂!
困难是这样的。如果海洋是私产,业主雇用工人捕钓,人数增加,捕钓的边际所获或产出的价值会下降,业主雇用工人的数量或捕钓的时间,达到工资等于产出的边际价值会停下来。时间工资等于边际产出价值是均衡点。在这点上,工人的平均产出所值一定高于边际产出所值。这二者的相差乘以捕钓的人数或时间就是海洋的租值,归海洋业主所有。这个传统的结论我没有异议。
但假如海洋是公有,任何人可以随意捕钓,Gordon之见,是在竞争下,参与捕钓的均衡点是每个捕钓的人的平均所获等于他另谋高就的收入,即是说渔业的工人平均产出所值等于他们的时间工资。达到这一点,海洋的租值是零。换言之,公海没有业主,在没有约束的竞争下,参与的人数增加,捕钓的成本于是增加,这增加要把海洋的租值全部替代或消散了才达到均衡点。
这个看来是理所当然的零租值的均衡点当年困扰着我。海洋没有业主,没有人收租,租值是零的那一点当然是捕钓的总成本或总工资等于捕钓者的总收获,也即是捕钓者的平均成本等于平均收获。但那是定义性的均衡,说了等于没说。我想了几天也解不通的困难,是不管海洋是私有还是公有,在竞争下,各自为战,争取自利极大化,每个捕钓者都看着自己的时间成本与边际收获,二者相等会停下来。这就是问题:每个捕钓者争取自己边际所获等于时间工资,怎可以导致在整体上每个捕钓者的平均所获等于时间工资呢?
归功古诺算了
我终于推出的答案,是如果海洋公有,自由竞争导致海洋的租值是零,需要有无数个捕钓成本相同的竞争者参与,每个参与者的捕钓时间无限少,才可以有个人边际所获等于时间工资而同时将海洋的租值消散为零。公海捕钓,租值全部消散要有无数个相同的捕钓者,而每个的捕钓时间要近于零。数学方程式及几何都证得清楚,逻辑不会错。
正当沾沾自喜,却发现那是一八三八年法国伟大经济学者A. A.
Cournot提出的双头垄断(古诺模型)分析加上自由参与的伸延。我于是在文内把功劳推到古诺那边去。
(这里要给同学们提点一下。如果当时我不归功于古诺,没有谁会看得出与古诺有关连,我会因而大名远播。外人不应该看得出,因为古诺的图表是说产品,我的是说劳力,而他没有伸延到无限个参与者。再者,我的理论是全由自己想出来的,事前没有想到古诺,不提及他学术道德及格。但当时认为既然古前辈先说了类似的,就说是他的吧。做学问,有恃无恐才是英雄好汉。我那一九七○年发表的关于公海捕钓的题为《合约结构与非私产理论》的文章也不倒霉。二○○九年见到一位来自加州大学的教授,他说该文是今天好些大学的「天然资源」课程的必修读物。)
租值全部消散不容易
在分析公海渔业的租值消散中,我得到一个重要含意:租值全部消散很不容易。海洋公有,如果捕钓者的本领不同,或时间成本不同,只有在边际上的赚取不到租值,在边际内好些捕钓者会获得一点租值甜头。如果捕钓的人数受到约束,参与的会有更多的租值分享。这使我想到公海的渔业会鼓励工会出现,限制会员人数;或通过政府约束渔船的牌照数量。换言之,在非私产的情况下,减少租值消散的行为或政策会出现。渔船的牌照在市场有价是反映着公海的租值。这是后来一九七四年我发表《价格管制理论》的一部分思维。
佃农分成的启示
另一个有关的思想来得较早。一九六六年写《佃农理论》时,我已经熟知公海渔业的租值消散。台湾一九四九年推出的土地改革,把农业地主的平均分成率从百分之五十六点八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导致租地农民的劳动力投入增加。我想,难道这是局部的公海捕钓劳力增加而促成某部分的农地租值消散吗?
跟着的推理是,如果台湾的土地改革不是约束佃农的地主分成率,而是把农地的产权以股权处理,然后由政府强逼地主把一部分的股权送给农民,使耕耘成为地主与农民的合股制,耕耘的劳力投入不会增加,租值不会局部消散(见《佃农理论》一一五至一一七页)。这带来一个重要的发现:资源使用的权利没有界定,跟资源收入的权利没有界定会有相同的租值消散的效果。
价格管制与租值消散
上述的关于租值消散的几个重点的合并,加上用了几年时间考查香港当年的租金管制,带出我一九七四年发表的《价格管制理论》。只二十多页纸写了一整年,易稿十多次,但还是难读,虽然巴泽尔认为那是关于交易费用的最重要文章。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我发表《内地价管山雨欲来乎?》,其中两段简述该价管理论,一位朋友认为简述得清楚:
「一九七四年我发表的、今天在行内受到重视的《价格管制理论》,是一篇难读的文章。简化到最简我是这样说的。如果一件物品的市价值七元,政府管制只准卖五元,那两元的差额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在竞争下租值消散会出现。这消散会通过市价之外的其他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出现,例如排队轮购。但排队的时间成本对社会什么贡献也没有,只在边际上替代了那两元的所值,所以是租值消散的浪费。
我跟着问:可以替代市价的其他准则有多种,市场会采用哪种呢?我的答案是市场会采用在局限约束下,租值消散得最少的竞争准则。巴泽尔认为这是整个交易费用范畴中最重要的一句话。这重点,行内的朋友读得懂的不多,但北京的朋友应该是专家。他们会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因为价管的普及而引起的倒买倒卖及其他说之不尽的贪污行为,或走后门、搞关系等。这些行为,以我一九七四年提出的价管理论看,是用上在枱底界定权利的法则来减少租值消散。」
要点的总结
说这简述比原文较为清楚是对的,但只是因为好些重点被拨开了。我会在卷三补充。如下罗列同学可以明白的几点。一、价值或收入没有权利界定,导致以排队轮购的时间浪费来取代价值,是租值消散,跟公海捕钓的租值消散完全一样。二、排队轮购的租值消散显然是一种交易费用,也是制度费用。三、本章第四节将会解释,所有租值消散都是交易或社会费用。四、租值消散的行为不限于排队轮购,所有因为权利界定不明确的竞争带来的租值下降都是。五、以排队轮购为例,如果所有排队的人的时间成本相等或相近,总租值的消散会比这些人的时间成本差别大的情况高。时间成本最高的排队者是边际的「排客」,对此客来说,价值权利没有界定的那部分租值是全部消散了。时间成本较低的被成本较高的保护着,可以赚取一点价格管制赠予的租值,但这是假设在价管下产品或服务还会继续出售。
难题的所在
考虑最后第五点吧。在价格管制下,可以局部替代价格的其他竞争准则有多种,排队轮购只是一个可能的选择。怎会选排队呢?如果排队的人的时间成本有大差别,总租值的消散会比排队的人的时间成本大致相若的为低,所以如果其他局限条件容许,前者的情况会偏于选择排队轮购。价格管制的分析困难不是传统说的不均衡或只有天晓得是什么的「短缺」,而是我们不知道在价管下哪一种竞争准则会局部取代市价。如果知道,例如知道排队轮购会被采用,均衡分析易如反掌。那所谓「不均衡」只不过是说有关的局限为何我们不知道。
我提到的「如果其他局限条件容许」是关键问题,也是大难题。只要我们知道这些有关的「其他局限」,个人争取在局限下利益极大化的公理会引导我们推断哪种价格之外的竞争准则会被采用,因为这公理含意着的是选择在局限下租值消散得最少的其他竞争准则。只要知道这些其他准则是什么,均衡分析是学生习作。价格管制的困难,是在理论上我们要推断哪些其他竞争准则会被采用。这是我那一九七四的文章难读的原因,卷三有机会我会分析得再深入一点。
从租值消散看一般均衡
这就带来这节要说的另一个重点。租值消散是指在边际上全部消散,在边际之内一般只是局部消散,局部被边际的消散保护着,得享一点租值的甜头。这是说,像第六章分析上头成本那样,租值享受的权利可以由竞争保护,由竞争厘定,由竞争分配。这里的重点是:任何经济分析,如果在边际上有应该消散的租值,但没有消散,这分析一定错!这个法门,用熟了,可以在很短时间判断一个分析为错,而这样错的专业分析比比皆是。没有应该消散的租值的分析不一定对,有则一定错。
我这个七十年代初期想出来的、应该消散的租值在边际不存在的均衡看法,其实是经济学说的一般均衡。跟瓦尔拉斯(L.
Walras)的以方程式算出来的一般均衡是两回事。他的一般均衡是方程式「均衡」,没有经济内容。我提出的一般均衡用不着方程式,是经济均衡。后者是经济解释需要的。瓦前辈的均衡是在办公室里算出来的;我的均衡是指找到可以在真实世界验证的假说。同学要选哪种呢?
(制度的费用,之三,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