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并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看上去很美”,似乎又是一起为租户利益着想的好事,可实际效果会怎样呢? 租金高低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房子供不应求,租金上涨,否则下降。在供不应求条件下,不让租面积较小的空间,显然,租金只能上涨。想让租户减轻负担,结果却加重了租户负担。 要是预期住房供不应求,规定不让缩小出租空间,房东肯定会在事先把房间造得更小。另外,既然在合同期内,租金不能上涨,同样可以推测的是,房东会倾向于签订短期合约。本来一年一签的,现在一年二签,或者一年四签。 以一年二签为例。要住房是供不应求,一年的租金是2万元。新办法规定第一期合约内只能收8000元,不能在合约期内涨租金,那么,房东将第二期租金改成1.2万元就行了。无非是多签了一次合约,多麻烦了一下,市场租金却没有变化。 另外,在合约期内,租金虽然没有改变,但房东以前提供的设施与服务就可能下降。比如以前提供热水的,租金不让涨,不再提供热水;本来提供上网服务的,租金不让涨,不再提供上网服务;本来床单一星期二洗的,租金不让涨,一星期只洗一次,或者干脆不洗。等等。 任何商品与服务,都有多重属性,政府能管的,往往只是很少几种。政府管住了这头,当事人变个戏法,会改变了另一头,使得管制无效,甚至出现种种副作用。 诸如政府可以冻结馒头的价格,馒头的馅立马变小;政府可以控制奶粉价格,降低牛奶成本的“三聚氰胺”就可能替代正规牛奶;政府可以调控春节期间的火车票价格,黄牛立马蜂涌而至,购票的队伍立即拉长。等等。租金管制,同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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