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村”仅尊重农民意愿还不够
2010-11-12   作者:晏扬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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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强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新京报》11月11日)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搞起了轰轰烈烈的“撤村并居”运动,农民被集中赶进小区、赶上楼房,如山东诸城市取消行政村编制,将原来1249个村合并为208个农村社区。有的地方则要求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这样做是为了让农民腾出土地,是在“土地财政”驱动下,以新农村建设之名行“圈地运动”之实。
  盲目的“撤村并居”必须予以遏制,这既是为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尊重农民的生活方式,也是为了保护耕地红线、保证农业安全,还是为了保护千百年来形成的农耕文明和村落文化。在“撤村并居”运动中,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强制撤村、强制并居的问题,国务院要求农村土地整治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可谓切中其弊。但仅仅尊重农民意愿是不够的,农民意愿不足以成为“撤村并居”的充分理由和依据。
  由于文化程度整体不高,农民群体一方面很务实,另一方面又往往过于看重眼前利益,在利弊权衡方面有时缺乏远见,容易判断失误。住小区、住楼房、拥有城镇户口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梦寐以求之事,当这等“好事”突然变得唾手可得时,很多农民可能会被眼前利益迷惑。况且,为了顺利“撤村并居”,相关政府部门来做农民工作时,肯定只会拣好处说,拣动听的说,直说得天花乱坠,老实巴交的农民很可能被花言巧语所忽悠,头脑一热就“自觉自愿”了,他们哪里能预见到“撤村并居”的坏处,哪里来得及细想失去土地之后怎么办、子孙后代的生计怎么办。他们现在是“自觉自愿”了,但一旦发现“撤村并居”并非想象的那样美好,却再也无法迁回祖祖辈辈生活的那片土地。
  更值得注意的是,“农转城”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高校强迫学生“农转非”的事例充分说明,上级政府要求坚持自愿原则,下级政府未必真这样做,上级的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会走形、跑调、变味。自愿与强制其实只有一线之隔,自愿很容易变成“被自愿”、不得不“自愿”。
  所以,“撤村并居”不能只看农民愿意不愿意,不能将农民愿意作为“撤村并居”的唯一前提条件。除了尊重农民意愿外,“撤村并居”还应附加以下两个前提:其一,“撤村并居”所腾出的土地,应该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归地方政府所有,不得擅自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实际上,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其二,如果“撤村并居”同时伴随“农转非”,那么除坚持自愿原则之外,不应要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而应像重庆那样,让农民穿上“五件衣服”(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的同时不脱下原来的“三件衣服”(宅基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此,盲目的“撤村并居”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地方政府无利可图,无法觊觎农民土地,“撤村并居”也必然会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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