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应力避双轨制
2010-11-10   作者:刘晓忠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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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市调控越调越涨之怪象,引发了各界对当前住房制度的根本性反思。近日,筹划两年之久的国内首部住房保障法建议稿已初现雏形,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
  如果说1998年的住房改革是赋予住房市场化、商品化属性而去住房福利化,是政府对住房保障职能“卸责”,那么,此次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则旨在矫正政府在住房保障功能上的缺失。显然,这是1998年住房改革以来,住房体系的一次系统性重构。
  正是1998年以来各级政府在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上的“卸责”,以及经济适用房体系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导致了当前房市之乱象。本应获得住房的公共服务供不应求,经适房蜕变为福利分房。因此,若通过立法程序推出住房保障法,以法律之精神促使政府捡起丢弃已久的住房保障服务,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真正安居乐业确实值得期待。
  当前之房市乱象发生在住房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因此住房市场化成了众矢之的,不少人将把现有问题归究为住房体系的过度市场化,在他们看来,政府住房保障服务的回归意味着对过度市场化的矫正。
  事实上,不论是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对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的厘定,还是对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以及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抑或寄希望通过在经适房领域实行共有产权的技术性安排等,都或多或少给人一种市场化与住房公共保障之间是对立面的印象。然而理智告知我们,当前房市之乱象、住房保障防护体系的缺失,恰恰源自房市的伪市场化和坏市场,而非过度市场化。
  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更愿意投资于能够产生最大税收的领域。土地市场政府单一供给主体和对土地供给的绝对控制导致中国房市甫一走向市场化,就难以回避地租和房价之飙涨。毕竟,相对于商品房领域的巨大收益,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政府而言是净损失,因此,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性公共服务必定供不应求。这也就不难理解,年初政府的保障房任务,各地少有完成者。房价飙升导致更多中等收入阶层陷入了无缘经适房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困境。这促使一些人呼吁依据三三制原则重构住房制度——三分之一为低收入群体构筑廉租房体系,三分之一为针对中等收入阶层的经适房和双限房,而另外三分之一是市场房,服务于中高收入者。另外,政府在信息披露、规范开发商行为等职能上的缺失,以及政府频繁地对房价人为的干预等,导致了房市既面临市场化的功能错位,又面临政府保障功能的缺位。当前房市信息不对称、虚假信息泛滥、囤地捂盘屡禁不止,都源自政府执法不严,违规违法成本太低。在房价受市场力量理性回归过程中政府出手托市(如2008年),而在房价飙升下又出台诸多事倍功半的措施,这使房市名义上是市场化,而实质上市场机制从来就无法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显然,正是房市的伪市场化现象导致了当前房市乱象,住房保障体系缺失并非房市过度市场化之果。那种认为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就要否定市场化,回归住房二元体系的做法并不可取,而且对经适房实行技术性的共有产权安排成效也将有限。
  首先,把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化塑造为冲突性命题,是只看到表面。同样,把住房保障服务理解为政府大包大揽地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主体,是在人为地制造双轨制。中国在能源、金融供给、农产品甚至经适房等领域或隐或现的价格双轨制,为不同体系间提供了套利空间,成为滋生权力寻租和瞒骗的土壤。因此,我们认为,建构有效的住房保障体系,让善意结出善果,就必需避免各种形式的供给和价格双轨制的回潮。
  其次,经济适用房引入共有产权的技术改良,确实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收入者骗购现象。但这种共有产权的技术或技巧性改良并没有消除,相反是坚持了住房体系的二元或多元格局。共有产权能否在实际执行中不沦为新的寻租机会,难度非常大。何况,这种制度安排所需的行政执行成本极其高昂,甚至执行成本会高到政府部门事实上放弃执行之结果。
  我认为,即便是政府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也无需政府大包大揽。由政府向市场购买房屋,而非政府直接构建,同样可以在不搞双轨制的情况下,实行住房保障服务体系的到位。具体而言,政府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确定何种人群才可以享受住房保障服务支持,并尽量使所有达到条件的人全部被覆盖。同时,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住房。另一方面,政府不直接在市场购买住房,而是根据市场化的租金价格的变化状况,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发放住房保障券或住房补贴,让低收入群体通过市场租赁的形式实现住房消费满足。即政府根据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可承受负担的动态评估体系,结合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状况,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如此操作,既避免了由于廉租房区域与非廉租房区域隔离导致的社会问题,又有效地避免了房市向双轨制倒退,同时这种借助市场化之手解决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有助于降低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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