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绝对化是曲解《物权法》
2010-10-21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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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黄事件”发生后,特别是宜黄某官员“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自辨奇文在网上引起轰动以来,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谴责强拆,这是理所当然的。不过如何准确理解《物权法》,如何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关系,如何用理性的办法来解决矛盾,大家谈得比较少。法学家江平教授的这篇文章不是专谈“宜黄事件”的,但所谈内容却与此不谋而合,我们摘发其中相关观点,作为从另一个侧面看问题的一种启示。
  ——编者

  2007年3月,重庆发生了“最牛钉子户”事件。对于这起拆迁纷争,我与舆论的主流观点并不一致。
  我想,当时的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那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的标准,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规定。但补偿是否合理,也不能完全由个人说了算。
  任何征收行为都是由行政权力来行使的。如果财产所有人认为征收的补偿不公正、不合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公正或者程序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起诉后,法院判决认为仍然应当拆迁,那么我认为应当执行法院的判决,至少在目前的体制下没有其他的办法。
  目前,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如果大家都认为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拆我的房子,那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秩序,需要用一种理性的办法来解决矛盾。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人们被政府野蛮拆迁行为的照片激怒了,从而把愤怒行为导向那种断水、断电、断交通的行为,而忽略了“钉子户”是否有充分依据抗拒拆迁。
  当然,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而各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正是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应当说,我们目前还缺少一个东西,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在拆迁的时候,如果财产所有认为不合理,也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而不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当政府制定一个有关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被认为不合理,这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人,而是针对所有公民的拆迁补偿办法,法院对这种起诉一般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在拆迁案件的判决中,只是判决是否强制拆迁,并没有解决补偿是否合理,更没有去审查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定是否公平合理。
  此外,围绕拆迁问题,对于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业利益,社会各界争议较大。
  20世纪20年代,美国修建帝国大厦时,很多商户要被拆掉。当时,这些商户就提出,修建帝国大厦是商业利益行为,我们私人商户也是商业利益,凭什么我们小商户要给大商户作出牺牲?后来经过讨论,还是倾向性地认为帝国大厦是当时最高的建筑,代表美国的形象,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
  我们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最初是想采取列举的办法,但后来还是没有列举。因为一旦列举,等于作茧自缚。这个问题很难一概而论,不能说只要具有营利性质,就一律认为是商业利益。
  《物权法》实施以后,也不是所有的问题就都彻底解决了,因为《物权法》并没有列举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业利益。这提醒我们,《物权法》颁布施行之后,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还需要相关法律予以完善。
  总之,我对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观点,并不像舆论主流一样,一边倒地偏向当事人。
  我想,该保护的也保护了,当事人该申诉的申诉了,救济手段已经穷尽,那么,对法院已经下达裁定,就要按法院裁定执行,最终还是要有公权力的行使。如果法院已作裁决,就要执行,要尊重法院,抵制或不服从是不行的,除非法院撤销裁决。在世界任何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这是最高权威,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了。
  (摘自即将出版的《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江平口述 陈夏红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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