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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不能成为地方政府创收手段
2010-09-03   作者: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谭浩俊  来源:上海证券报
 
  面对陷于胶着状态的楼市,调控政策需要有策略性的调整和应对,不能再满足于“行政调控”的单一手段,而应在继续发挥行政调控作用的同时,更多地使用税收调控手段,逐步用经济杠杆取代行政杠杆、用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手段。
  不过,对于“税调”将取代“政调”的热点话题,笔者以为,需要厘清思路的是,公众热盼房产税政策出台,是希望通过税收杠杆,将过高的房价压下来、将各种炒房行为控制住。而地方政府希望出台房产税,可能是希望通过房产税政策给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这就要提醒决策层,无论如何,在房产税政策的制定上,应更多地考虑公众的利益,考虑市场的健康运行。把房产税的开征,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的举措,而不能成为地方政府创收的手段。
  要真正出台房产税政策,首先必须摸清楚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真实情况,如现行房价与居民实际承受能力、开发商的利润、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市场获得的实际利益、闲置土地、二手房市场、住房空置率、保障房的建设和供应等等。只有将这些情况全部调查清楚,房产税政策的出台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否则,房产税极有可能成为地方政府获取新的利益的一种工具。为此,需要加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和规范,通过扩大地方债券发放规模、建立地方债务风险基金等方式,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否则,若任凭地方政府制定房产税政策,就会有违房产税的初衷。
  以“税调”取代“政调”,是国外房地产市场比较成功的经验。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国外的先进经验如果得不到规范、科学、合理的学习和运用,房产税也未必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这是“政调”变“税调”必须十分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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