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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必须依法界定
2010-09-01   作者:陶家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案情:
  今年5月1日,杨某去参加一个同学的婚礼,席间喝了一点啤酒。回家的路上,杨某被几名交警拦下,交警给他做了酒精含量测试,酒检显示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6.40毫克。随后,交警部门以杨某酒后驾车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杨某认为自己仅仅是喝了少量的啤酒,神志也很清醒,交警部门的处罚过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交警部门对李某实施行政拘留的作法是错误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一般认为只要喝了酒驾驶就应认定为酒后驾车,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交通事故中的酒后驾车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何谓“饮酒”和“醉酒”?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醉酒”驾车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有权力对交通违法者实施行政拘留。本案中,李某每百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有16.40毫克,尚没有达到“饮酒”驾车标准,更不属于“醉酒”驾车。因此交警无权对其进行处罚,更不能对其实施行政拘留。
  但提醒市民:虽然喝少量的酒不一定能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酒后驾车标准,交警部门也无权对你进行处罚,但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到麻醉抑制作用,喝酒后驾车必然会使人在驾驶中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大大下降,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为了你的生命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请勿喝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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