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问题”的经济学视角
2010-01-22   作者:王东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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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京

    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大会上月落幕,曲终人散,遗憾多多。不过我对这次会议的期望不高,结果也在意料中,故而失望不算大。这样说,并非我有先知先觉,而是此结果实在容易推断出。想想吧,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而参会代表各为其主,利益不同,坐在一起怎免得了唇枪舌战?争论本来没什么,无所谓,可问题大家都是当事人,谁也没有足够的权威站出来主持公道。相持不下,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了。
  坦率地讲,对“气候何以变暖”我所知不多,应是高深的学问吧!前几天国家环保总局一位专家在中央党校讲“气候”,慕名而去,可谁知人家上说天文,下说地理,名词术语多而专,闻所未闻,听得我如坠云雾,似懂非懂。不过有一点我倒清楚,气候变暖原因虽多,但主要还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所致,若想遏制气候变暖,人类必须自律,尽量减少碳排放,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专家说,气候变暖,不仅会使海平面上升,而且会令降雨、降雪的数量和样式发生改变。而这些变动又会引起连锁反应:使极端天气事件更强更频繁,譬如洪水、旱灾、热浪、飓风和龙卷风。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后果,包括更高或更低的农产量、冰河撤退、夏天河流流量减少、物种消失及疾病肆虐等。由此看,气候变暖是地球的灾难,人类当联手应对才是,可让人不解的是,灾难当前人类怎会如此不理智呢?
  其实,这就是经济学说的典型的“公地悲剧”。照理,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保持生态和谐乃各国共同的职责,义不容辞。然而问题就在这里,既然地球是大家的地球,而一国所追求的则是本国利益最大化,只要工业能发展,国家能富裕,往往会对碳排放听之任之。而所以会如此,原因简单,因为碳排放的后果并非由排放国独自承担,而是全人类一起买单。
  于是这就引出了经济学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为便于理解,我举一家工厂的例子来说。假如某炼钢厂预算的年经营成本为5亿元,而可收益6亿元,对企业主来说,利润率是20%。有利可图,那么该项目就有可能上马投资。但要指出的是,企业所谓的经营成本,实际只是内部的“私人成本”,炼钢污染(碳排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即社会成本)并未计算在内,若社会成本是2亿元,这样两项成本加在一起看,该项目则是得不偿失。
  是的,这正是经济“负外部性”带来的困扰。一家工厂如此,一个国家也如是。对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经济学早期的设想是“庇古方案”,即由政府向钢厂征税(2亿元),然后再补偿给受害者。这样处理,当然能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也公平;但论效率却未必可取。第一,政府事先不对“碳排”设限而事后征税,说穿了是先污染、后治理;第二,从成本看,若政府先限定排放标准,企业也许花一亿元改造工艺就能达标,这样,也就用不着交2亿元的税。
  事实上,所谓“污染问题”,在我看来实质就是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白些,只要政府明确界定企业是否具有碳排权,污染就不难解决。这方面,科斯教授的研究应对我们有启发。科斯定理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清晰,产权分配不影响经济的效率。这是说:若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重要,但产权给谁不重要;反之若交易成本不为零,产权界定重要,产权给谁也重要。推论是,产权界定应以交易费用为依归。
  还是举例说吧。某钢厂每天冒黑烟,令附近5户居民晒衣服受到了损失,若每户损失75元,5户共损失375元。假定现在有两个方案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每户准备一台50元的烘干机,总费用为250元;二是在工厂安除尘器,费用为150元。两相比较,显然安除尘器合算,问题是怎样才能让人选择此方案呢?科斯说关键在产权界定。比如,如果政府明确钢厂有冒烟权,那么居民会出资给工厂安除尘器;若政府说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则工厂自己会安除尘器,否则买烘干机成本会更高。
  当然,以上是假设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形,若交易费用不为零,产权界定给谁就变得敏感了。我观察过,但凡工厂排烟给居民造成污染,此时若把产权界定给工厂,居民通常就会寻衅滋事。多年前我在襄樊曾目睹过居民围堵某化纤厂,原因是工厂排烟,邻近居民生病认为是工厂排烟的缘故,因而要求给报销医药费。当地政府多次斡旋协调,交易成本奇高,可结果还是麻烦不断。于是我想,要是当初政府把产权界定给居民,让工厂自行解决污染,纠纷也许就不会发生。
  写到这里,让我们再来讨论地球变暖问题。哥本哈根会议最后不了了之,依我看,关键的原因是忽视了碳排权(产权)的界定。换句话说,是各国政府没有首先就是否限制“碳排权”达成一致意见。若大家有一致立场,都同意限制碳排放,并把地球可接受的碳排量按比例(比如按人口或国土面积)分配给各个国家(地区),跟下来的问题则将迎刃而解。
  我想到的有两招:第一,增量调剂。即今后所有碳排超标的国家都必须先从“市场”买到排放指标,否则,没有指标就不得再继续排放;第二,存量补偿。意思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已经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他们应该对此承担补偿的责任。这里有个误会要澄清,欠发达国家要求发达国家予以资金与技术支持,有人以为是让发达国家提供援助,其实不然,这不是援助而是补偿。损坏东西要赔天经地义,若这样看,发达国家能有理由拒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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