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除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的随机方式和竞争方式,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竞争加随机’的方式来指定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提出。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于20日北京举行。
尹正友认为,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相对比较复杂的破产案件时,如果认为此案件非所有进入本地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能够胜任,此时可以首先采用竞争的方式,在本地或全国范围内选出多家适格的中介机构,再从已选出中介机构中采取随机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是“竞争方式”和“随机方式”的结合,既避免了简单的随机指定方式带来的管理人在个案上的可能的“水平不一”,也避免了单一的竞争指定方式可能产生的权力寻租。在实践中,已有一些法院采取过“竞争加随机”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