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出“苛法”保护水环境
    2008-10-17    作者:丽丹 立早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南京电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日前获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新版《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水污染控制、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严于上位法的诸多规定。
  修订后的此《条例》要求“逐步将磷、氮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控制指标”,从全国同类城市来看,这一提法十分超前。在饮用水源保护这一焦点问题上,《条例》提出设置相关禁止性规定,实施比上位法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环境违法处罚的严格程度也是“无锡首创”。新《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的排污单位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环境保护守法承诺,整顿期间擅自继续生产的,环保部门可以提出意见,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环保部门对单位、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叫停”,就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严格化的趋势也在《条例》中得到体现。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设置了更高的罚款下限。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环境违法责任者除了接受行政处罚,还要赔偿环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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