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重庆第一贪 妻:洗钱第一案
    2008-09-05    本报记者:朱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其妻付尚芳为夫洗钱943万元,该案是重庆的最大受贿案和因亲属受贿被以洗钱罪指控的全国第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晏大彬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付尚芳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晏大彬随后以此判决量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即将作出二审判决。

  偶然发现“贪官金库”

  “重庆第一贪”的东窗事发很有戏剧性,竟是因为楼下邻居装修而爆发的。
  今年1月14日上午,重庆南岸区一高档住宅社区一业主准备装修,因钥匙被锁在房内,找到小区物管公司让其帮忙让装修工人进入房内。物管公司工作人员想到,其楼上五楼住户虽已接房但尚未装修,可以从五楼借道。随后,保安在五楼空置房次卫生间内,意外发现了8个纸箱的百元大钞。保安被眼前的这一切惊呆了,随及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南岸区公安分局在接到派出所汇报的情况后,迅速派出经侦队,与银行工作人员一道赶到案发现场。经现场清点,这8箱钞票总计939万元!
  警方查出此房的业主为付尚元,付尚元称此房实际是其姐姐付尚芳以他的名义购买的。付尚芳早已病退在家没有工作,她何以拥有如此巨款,其丈夫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浮出水面,成为调查锁定的重点目标。
  重庆市纪委迅即成立专案组,1月16日将正在重庆渝通宾馆开会的晏大彬带走对其进行调查,工作人员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搜出3万元人民币及美元、欧元若干。同日下午,付尚芳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刑事拘留。随后,专案组从晏大彬的多处房产中共搜出折合270余万元的人民币、美元及港币。

  小局长拿走县财政的1/5

  民间一直有“金桥银路”的说法,道路建设成本高,而利润也高,给权力寻租提供较大空间。尤其在重庆,修建高速公路平均每公里的花费要在8000万元以上。晏大彬作为一个国家级扶贫县交通局长,在7年时间内便受贿达2226万元,竟相当于该县年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成为“重庆第一贪”。
  根据检方调查测算,晏大彬在任期间曾亲手签批3.3亿元工程款,其贪污额相当于从总工程款中提成约6%。晏大彬受贿事实共计17项。
  2006年至2007年,周松向晏大彬请求承接公路的路面油化工程,并许诺事后感谢。晏指示下属帮助周松中标,后又在工程款拨付中给予支持。为此,晏大彬先后9次收受周松590万元。
  2001年至2007年,廖开学向晏大彬请求承接交通工程,晏大彬通过本人决定和指示下属经办人为廖提供帮助,使廖承建了巫山县数条公路的路面改建工程。为此,晏大彬先后10次收受廖348万元。
  2004年至2005年,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项目经理王明琪,为了追加该公司承建的巫山县长江大桥工程经费,以及承接巫山县大昌镇手扒岩大桥工程,请求晏大彬支持,并许诺事后感谢。晏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协调并同意追加长江大桥工程经费1400万余元,同时指使下属向王明琪透露标底,使该公司中标承建了手扒岩大桥。为此,晏先后4次收受王300万元。
  晏大彬疯狂敛财后,其妻付尚芳虽是家庭妇女,也因为夫洗钱成为我国腐败洗钱罪的第一人。
  晏大彬所得赃款中的2165万余元交给其妻付尚芳。付尚芳以其本人和亲属的名义,用其中745万余元在重庆市区购置了7处房产;将其中的113万余元存入以其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以其个人和亲属名义,将其中85万元用于投资购买理财产品。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付尚芳成为我国腐败洗钱罪的第一人。

  查腐败要查出贪官的“漏洞”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对晏大彬受贿、傅尚芳洗钱案公开宣判: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对此,部分反腐专家表示,重庆第一贪晏大彬又是一起因为偶然事件而揭发出来,与之前“偷出来”的腐败大案等类似,都说明反腐工作查贪官的同时更要重点检查出贪官的“漏洞”。抓出贪官也好,“漏”出贪官也好,如果只重视反腐败取得成果,而不去检查出贪官的“漏洞”,不去认真分析产生贪官的原因,只怕真的会出现贪官越反越多的悲剧。
  “晏大彬受贿案虽是个别极端现象,不能代表绝大多数公务人员的素质操守,但从晏大彬走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也提示出一些值得深思的警示。”主审此案的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子伟表示,晏大彬的堕落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在思想道德修养和党性修养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也反映出少数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制度、管理、干部任用机制、权力监督等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
  对法院以洗钱罪对付尚芳定罪量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屈学武教授认为:“这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洗钱罪是一种国际犯罪。各缔约国对国际公约设定的规则都有切实履行的义务,哪怕某缔约国不认为窝赃、销赃构成犯罪,该国也会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对洗钱罪的规定,协助我方追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冻结其资产甚至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我国把贪污贿赂犯罪增设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将大大有利于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追回外逃贪官携带出境的资产并将其引渡回国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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