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国家赔偿法为何“实施最差”
    2008-03-21    作者:彭兴庭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今年将修改《国家赔偿法》。这部近几年屡遭指责的法律自颁布至今已有14年。当年的起草者、如今的修改者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这部法律有其制度和时代的局限性,成为实施最差的法律之一。但它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作出了贡献。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制度。
  《国家赔偿法》成实施最差法律,固然有法条不完善的原因,诸如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的构造存在缺陷等等。但是,这些都是技术因素,法律再好,也需要有公正的司法者来执行它。如果观念不改变,即使国家赔偿的口子开得再大,侵权赔偿的口子也很难打开。
  国家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三种,即全部赔偿、补偿和抚慰。我国虽然采取的是一种“国家责任有限豁免”的补偿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往往变成了一种象征性抚慰,而这,显然深受“国家责任豁免”的影响。
  有侵权就应该有救济(赔偿),“国家责任豁免”只有退一步,国家赔偿才会更进一步,人民的权利也才会得到更多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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