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华南虎”名誉权案的管辖异议
    2008-02-29    记者:屈凌燕 傅丕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杭州电 记者从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获悉,义乌法院已经对“华南虎”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关克提出管辖异议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关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8年1月14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华南虎”拍摄者周正龙与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关克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状称:2001年,义乌市鑫龙彩印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签订《租片合同书》,租用全景公司图片四张,其中包括老虎图片一张,并取得了该图片的出版发行权。威斯特公司从鑫龙公司分离后,获得了尚未出售完的老虎年画。周正龙和关克的一些言论被多家媒体转载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两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和20000元。
  被告关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言论发表地、言论反应地等均不在义乌,且本案所涉“华南虎事件”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义乌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法院认为,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名誉权案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义乌,故可以认定义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义乌法院据此依法享有管辖权。虽然本案所涉背景事件经互联网等媒体报道而有一定的公众知晓度,但本案所要解决的名誉权纠纷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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