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致人中毒要担责
    2007-09-21    本报记者:任硌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出租房内存在安全隐患致人煤气中毒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终审驳回原审被告房主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由房主赔偿11万余元的判决。
  谢某(女)生前系一公司职员,2006年2月,谢某和朋友一起并以其朋友的名义与市区一房主李某签订协议租赁房屋居住。同年3月17日晚,其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的过程中因为通风不良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谢某与其朋友在入住该出租房屋时不但燃气热水器没有配置排烟管道,而且卫生间与安装了热水器的厨房也没有完全分隔,事发时门窗也是紧闭的。
  之后,谢的父母将房主李某和相关的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燃气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相关资料证实,事发房屋与同一居民楼内的151户房屋包括排烟管道在内的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验收情况均是一样的,而该大院的其他房屋的热水器目前也均安装有排烟管道,这一切能够证明燃气公司对包括李某房屋在内的整个居民楼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既设计了排烟管道,也安装了排烟管道,已适当地履行了主要和附随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而再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房主李某热水器无排烟管道的责任应归咎于其自己,且其又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没有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就出租给他人使用,放任了危险的存在,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谢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而谢某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也严重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关闭门窗可直接导致空气无法对流和通风,且其对房内较为明显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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