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别忙着介入民事诉讼"创新"
    2007-04-12    作者:王琳    来源:新京报

  四川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推出新举措,今后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弱势人群,都可以获得检察院在起诉、免费取证方面的支持。据悉,此做法开全国之先河(《法制日报》4月10日)。

  以司法所内在的保守特质,尤其是在一个制定法国家里,司法领域内的“开先河之举”首先应成为被警惕的对象。法治的要义是公权行使须遵循“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的原则。那么,将检察权的触角伸入到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成文法上的依据?如果说在今天这个转型社会中,法治的推进可能与合法性原则相冲突,至少在经验上也必须回应,这种公权对私权的介入,是否符合当前的迫切需要和法治发展的方向?
  该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解释,“我们之所以敢于这样做,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这一条规定的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该检察官认为,这里的“机关”应该理解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
  这样的解释固然不能称之为错,但将此种理解付诸实践却极易遭遇尴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涵盖面是何其之广,如果“检察机关”依此条可以支持起诉,在理论上讲,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支持起诉。
  而且,该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对象仅限定在“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公民”,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对象却覆盖了“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设想一下当弱势群体成为被告时,原告基于其特定的优势地位,也可以获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支持起诉。由此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强者越强,弱者更弱”。
  民事诉讼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强行介入私权利的领地,还将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失衡。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公民”进行过准确的界定,我们通常以一个人的经济地位来划分强势弱势。但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强势弱势与否,还与他们的知识背景以及取证难易程度等等紧密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在诉讼中,强势弱势也经常发生转换。当检察机关为原告“免费取证”并“支持起诉”时,被告方不但要抗辩原告的主张,还要面对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诉讼的天平在起诉时就已经倾斜了。再者,检察机关匮于自身司法资源的有限,不可能无一例外地支持“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公民”,那么所谓的“支持”也就变成了有选择的“支持”,选择本身又将带来新的不公。至于“免费取证”一说就更让人惊奇,难道检察机关帮助民事诉讼的原告取证还应该收费,只是现在“免费”不成?
  当然,给那些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以有力的援助,是国家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实现的必要举措。在现行制度上,我们不乏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如果原告举证不能,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当然,如果对于弱势群体的扶助还执行得不够好,我们要做的是完善现有制度,而不是忙着去“开先河”。对于民事诉讼这架天平而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免费取证就像一个秤砣,它应该回归杆秤,而不应非得替换天平上已有的砝码。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