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的真伪谁能一锤定音
法律专家详解钱钟书信札被指“作假”的背后
2013-06-14   作者:记者 冯源/杭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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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钟书信札拍卖事件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家拍卖公司相继于6月3日和6日宣布撤拍。而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魏同贤称,在保利一度拟拍的3封钱钟书私人信件中,两件据称是写给他的,实为伪造,他为此有可能诉诸法律。

  钱钟书先生在世也不能一锤定音

  钱钟书信札的真伪,魏同贤能否说了算?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程学林律师说,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个人意见可以作为“证人证言”或是“当事人陈述”这两类诉讼证据。但这两类证据并不符合民事审判对于证据与事实间要有“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正所谓“口说无凭”。
  如果钱先生在世,他能否一锤定音?恐怕也不行。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孙中伟分析说,作者本人意见在法律上不但属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并且还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言,效力还低于普通的证人证言。
  艺术品市场确有“老子不认亲儿子”的现象。浙江美术传媒拍卖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顾宇龙告诉记者,其原因有二:或是艺术家爱惜羽毛,不承认略显稚嫩的早期作品;或是艺术家垄断市场,若非自己亲手卖出的作品,一概不认。
  在电视上各种“鉴定”节目中,“专家鉴定”最为吸引眼球。但这样的“鉴定”同样没有效力。一些拍卖企业工作人员就明确告诉记者,许多收藏者都会提供“专家鉴定证书”,但是他们并不认可,必须由公司自己重新鉴定。
  “按照现行法规,文物主管部门目前直接管理的仅为文物刑事司法鉴定,所以,关于文物艺术品的民事司法鉴定目前在我国还完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孙中伟说,现实中最广泛、最活跃的专家鉴定行为都属于民间自发行为,法律对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格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这些鉴定专家、鉴定机构的行为及开具的证书、报告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资本盛宴”:且将真伪放一边

  钱钟书信札撤拍,对于拍卖方来说会有损失吗?未必。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经过这次风波,市场对于名人信札的价值认知会进一步提升。“也许拍卖公司压根就不打算拍卖这批信札,只是借此机会抬升行情。最后,这批信札完全可能以一对一的交易方式私下成交。”
  至于信札真伪,更可以退其次。事实上,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一场“资本盛宴”,真伪似乎不再重要。正如金融市场,离开了现货,期货、期权照样可以热炒。
  近年来,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规模高歌猛进,而艺术品造假也渐入高潮。顾宇龙告诉记者,当今有的拍卖公司知假拍假,有的拍卖公司则“引而不发”,它们利用收藏者急于变现的心理,主动承诺拍卖藏品,但是要预收“图录费”等费用。
  而拍卖法第61条中著名的“不保真条款”更是引起了收藏界和拍卖界的对立:“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双方的各执己见不是全没道理,但是显而易见的是,这一条款对拍卖公司是有利的——拍卖法起草的时候有拍卖业者参与其间,而当时收藏远没有兴起。
  孙中伟表示,“不保真”的前提是拍卖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但是许多纠纷的根源是拍卖公司主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以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或刑事的诈骗罪追究责任。“按照立法本意,拍卖公司如果主观上存在欺诈行为,是不能以‘不保真’条款来对抗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恰恰相反。”

  “假鉴定”不是技术问题 多是道德问题

  2012年全国艺术品拍卖的总体成交额与2011年相比惨遭腰斩。孙中伟分析说,这与行业中的大量欺诈行为迫使投资人只能“用脚投票”有关。当务之急是制定艺术品鉴定法,通过立法设立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许可制度,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
  浙江省艺术品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陈建明认为,以往的古玩生意就是靠眼力吃饭,能捡漏算本事,看走眼也别抱怨,因此相关的免责条款有行业自身特色。“拍卖公司有时就算层层把关,也难免出错,对此收藏者应该谅解,但是对于蓄意炒作假货,误导买家的,应该用法律加以规范制裁。”
  今年3月底,文化部在杭州举行了一场艺术品市场鉴定管理工作会议,计划在北京、浙江、江苏、湖南、陕西和广东试点成立有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消息一出,“谁给鉴定机构把关”也成了业内人士热议的话题。
  陈建明直言,除了文博系统的“体制内”专家之外,鉴定机构也应该吸纳民间收藏人士的鉴定经验,因为民间收藏人士往往活跃在与“李鬼”斗法的一线,在保护自己的金钱不打水漂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样的机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能与鉴定对象的估价挂钩,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在的‘假鉴定’绝大多数不是技术问题,而是道德问题,因此,法律应该对因故意或过失做了假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追究最严厉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孙中伟说,这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才会“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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