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该不该承担鉴定之责
2013-03-11   作者: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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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富比被指贱卖真迹而惹上官司,引发业内争论—— 拍卖行该不该承担鉴定之责?
  近日,苏富比被指贱卖真迹而惹上官司。
  事情源于2006年,当时,苏富比拍卖兰斯洛特·威廉·赛维特斯委托的一幅画作前对其做出如下说明:作品《打牌作弊者》(The Cardsharps)是17世纪卡拉瓦乔相关画作的复制品,原作现存于美国得州沃斯堡市肯贝尔艺术博物馆内。最终,这幅画作以4.2万英镑被丹尼斯·马霍恩买走。巧的是,这位买家身兼收藏家和学者双重身份,经过长期研究,最近将这幅画作鉴定为卡拉瓦乔的真迹,并为其办理了出口许可证,估值1000万英镑。如此逆转的鉴定结果令原卖家赛维特斯怒了,遂将苏富比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
  这样的纠纷并非破天荒头一遭。2008年,一只伊斯兰水晶水壶在英国劳伦斯拍卖行被买家以22万英镑的价格买走,但古董专家估计,该水壶是千年古董,产自11世纪埃及法蒂玛王朝(公元909年-1171年)时期,实际价值高达2000万英镑。当时这件拍品的原收藏者追悔莫及,准备起诉拍卖行,认为前后价格的天壤之别是因拍卖行误将水壶标识为19世纪法国酒器而造成的。
  拍卖行将真迹当成赝品卖容易吃不了兜着走,将赝品当成真迹出售摊上的事更是数不胜数。据了解,这些纠纷大多以原告败诉而收场。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拍卖行不被认为需要承担鉴定之责。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双舟告诉记者,就我国而言,没有法律将“鉴定真伪”明确规定为拍卖行的义务。拍卖法第43条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与此同时,拍卖行有声明“不保真”的权利。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那么,拍卖行究竟该不该承担鉴定之责呢?有人认为,鉴定真伪应该是拍卖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否则将涉嫌商业欺诈。一位拍卖行工作人员却向记者坦言这样的苦衷,“鉴定有很多主观判断的成分在里面,难免存在差错。我们只是一个交易的平台,为鉴定的失误而‘买单’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况且,鉴定中出现不同意见很正常,针对某些艺术品的鉴定,成百上千年都没有定论。”一位拍卖师指出,或许让拍卖行承担鉴定之责确属苛求,但拍卖行应该有义务向竞买人尽可能真实、全面地披露拍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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