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大额借贷仅有借条 难维权
2013-01-06   作者:田雪亭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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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底,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得保护违法利息的通知》。这是自2010年7月,南京中院首次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再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台“新规”。
  自2009年以来,南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其中存在的高利贷、虚假债务、涉嫌犯罪等情况也层出不穷。南京中院的这一“新规”,就是为了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新规

  在南京中院院长胡道才签署的这份“新规”中,共有13条规定,要求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力度,甄别高利贷等违法情形。
  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
  明确债权人对借贷合意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扩大法院调查范围
  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对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在此类案件中,必须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
  必须排除高利贷陷阱
  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建立“特别名单”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原告是多起或者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等八大情形之一的,要建立“特别名单”,对于这些人或者单位的民间借贷纠纷,实施严格审查。
  可传唤当事人到庭
  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将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范: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官要尽审查义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审判人员未尽审查义务或违反审判纪律,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认书中确认保护违法高额利息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现状

  南京已出现职业放贷者
  “应该说,在多部门的打击下,高利贷借贷行为越来越隐蔽,都穿上了合法的外衣。”据南京中院有关人士介绍,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分析,很多“高利贷”都披上了民间借贷的“外衣”,出具借条时,只有总额,不写利息,“即便写了利率,但这个利率也不超过司法保护的幅度。”

  此外,在高利贷暴利的驱使下,南京已经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开始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调查
  快报暗访高利贷公司
  利息可达银行100倍
  临近年关,不少企业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时,都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高利贷行业不被法律许可,却是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一部分。现代快报记者对高利贷行业进行了探访,发现这个行业利润惊人,风险也极大。
  无抵押贷款,月息40%
  如今,高利贷公司不仅到处张贴小广告,还会通过网络营销。现代快报记者用百度搜索“南京 高利贷”这两个关键词,就能搜到好几家公司的网站和电话,其中一些公司就是以这两个关键词购买了推广链接。
  记者尝试着拨打了几个电话,对方的答复都很相似,“借钱好商量,有没有抵押都行,但利息肯定比银行高一些。具体细节,得见面说。”
  记者挑选了其中一家见面,这家高利贷公司藏身于大行宫一个写字楼里。一位“贷款经理”看了记者的身份证后,才详细介绍起来,借钱分两种,一种是无抵押的,月息是40%,另一种是有抵押的,月息是7%。22天就算是一个月。接着,他又询问记者的借钱原因、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
  记者与他讨价还价一番,最后他表示,无抵押的话,可以借5万元,月息能降到30%,但利息得事先扣除。如果是按照月息40%算,就能拿到全额借款,事后再付利息。记者推说,“利息还是太高,要再考虑一下。”
  事后,记者计算了一下,银行正常的贷款利率在6%左右,而高利贷公司无抵押贷款月息40%,以22天为一个月,一年有16个月,实际年利率超过600%,是银行利率的100倍!
  吸储,老板跑路就完了
  小王也是一家高利贷公司的“贷款经理”,他说,“我们干的这行不合法,容易惹麻烦,但来钱快。”
  “无抵押月息30%-40%,就是正常价格,这家公司没有坑你。”他表示,无抵押贷款看似利润极高,可风险也大,平均每三四笔生意,就会遇到一笔收不回来的坏账。而且无抵押的以个人借款居多,数额不大,并不是主营业务。
  当记者问及公司利润情况,小王表示,这很难回答。遇到一笔大生意,可能获利好几百万元,但利润率只有10%。可有的生意数额不大,但利润率却很高。
  高利贷公司的资产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老板个人的财产,一部分是老板通过各种手段吸储的钱。吸储的对象可能是老板的亲友、员工,也可能是通过各种关系发展的下线。“老板借这些钱,一般支付2.5%-3%的月息,换算成年利率有30%以上,收益比存银行强,也比买各种理财产品强。如果是老板的储户再发展下线,下线能拿到的利息,会更低一些。”小王说他本人曾将自家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出30万元,每年获利能有七八万元。没想到在2011年,公司连遇到几笔坏账,破产了,老板跑路。他的30万元本金,没能拿回来。他算了一下,扣除头一年老板支付的七八万元利息,自己亏了20多万元。

    案例

  140万元借条
  被认定无效
  2012年7月26日,孙刚刚(化名)拿着一张借条来到了白下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周强强(化名)还款。这张借条上写明,周强强借了孙刚刚140万元,已过了还款期。
  法院审理中,法官要求孙刚刚提供借款的证据。但孙刚刚却表示,只有这一张借条,“我是做土石方生意的,平时都是用现金。这笔钱,是我拿支票到地下钱庄贴现给他的。”法院仔细审理后认为,对于数额如此大的借款,借款人没有提供银行资金往来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他的旁证,属于证据不足。据此,对该借贷关系不予认可,驳回了孙刚刚的诉讼请求。孙刚刚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仅有这一张借条,无法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故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背景
  民间借贷纠纷
  去年骤增三成
  “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据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南京市两级法院涉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迅速攀升,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2012年民间借贷案件迅速攀升,2012年收案量同比增长30%以上。
  同时,涉诉纠纷标的额也大幅上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几十万元的已经成为常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也屡见不鲜。

  提醒

  民间借贷利率
  超过银行四倍
  法律不予保护
  法院提醒说,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作为普通公众,在从事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掌握一个原则,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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