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以贷收费 利息之外收费过万
监管部门认定违规
2012-03-30   作者:记者 蔡颖/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尽管今年初,监管部门频频发文警示商业银行不规范经营活动,但以现有规定来看,银行收费依然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而不少银行也在借此巧立名目,以灰色收入促成中间收入虚增。
  日前,《经济参考报》记者接到读者投诉称,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市伊煤路支行在客户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要求客户缴纳占贷款比例8%左右的高额个人融资顾问费以及收取占贷款比例2%-3%的个人贷款服务费等。

  办理个人房贷被收取8%融资顾问费

  今年1月20日,小王来到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市伊煤路支行办理个人购房贷款,“我购买的是首套房,当时需要向银行贷款12万元,而工行是我购买的小区开发商指定的贷款银行,为图方便,我就去工行办理贷款。但没想到在放款时,工行要求我须缴纳个人融资顾问费9690.7元、个人贷款服务费3100元、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1440元,共计14230元,我当时一头雾水。”小王告诉记者,“工作人员告诉我,如果不缴纳这几项费用就不能放款,我只好按银行要求缴了。”
  此后,《经济参考报》记者以咨询办理个人房贷的客户身份致电了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市伊煤路支行,一位客户经理对记者坦言,“从去年到今年年初,我们这里办理首套房贷款的利率是要求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但是如果缴纳了个人融资顾问费等这几项费用,办理贷款时就不用上浮了,且有的还会给予基准利率,相当于是给了客户贷款优惠,其实那些手续费用综合算下来肯定比上浮50%要划算得多。之前,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
  然而,根据小王的情况,尽管缴纳了各项手续费,工行给予其首套房的贷款利率仍为8.1075%,也就是说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依然上浮了15%。

  退还已收费用不可能2月9日后已取消此类收费

  “我从律师朋友那里获知银行以降低房贷利率的名义捆绑各项手续费是不合规的,因此从今年2月初至今,我和不少业主多次找工行伊煤路支行相关负责人,要求其对此事进行解释,并且退还收取的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但一直都被拒绝,且至今银行方面仍未给予正面答复。”小王进一步表示。
  就在今年2月初,银监会召集各地方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其中要求严格“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其中一项正是“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相关条款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当记者以客户身份向上述工行伊煤路支行的客户经理质疑收取“融资顾问费”“个人贷款服务费”等费用的合规性时,该客户经理解释道,“我们在2月9日以后就取消了这种收费。现在对首套房个人贷款利率基本采取上浮10%,也要根据客户不同的资质情况而定。至于之前收取的费用不可能再退还。”
  然而,一位关注银行业收费的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为了赚取中间业务收入,这种‘利转费’的现象很普遍,也就是说,贷款利率如果想获得一定的优惠就必须缴纳其他各种费用,但是强制性要求客户缴纳与贷款捆绑的手续费或购买理财产品等,不合规也不合法,银行应该予以退回,如有不退还的情况,消费者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解决。”
  也有银行业人士指出,“银行是直客式销售,只有通过中介贷款才会产生中间的这笔费用,一般收取贷款金额的1%至3%,如果直接到银行贷款只需要缴纳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应该一律不收。”

  界定模糊 消费者维权面困境

  事实上,“去年由于信贷资源紧缺,部分银行出现了对客户的存贷款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增加不合理服务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加剧的情况。”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郑之杰此前曾称。
  近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广泛征求意见,但在这份《办法》的初稿中并未明确划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哪些收费属于不合理,这无疑给消费者界定银行不合理收费带来了困扰,尤其是在个人贷款业务上。
  业内分析人士称,由于监管部门对于“融资顾问费”是否属于禁止范畴并未公开表态或者未做详细规定,因此银行才会做出不予退回费用的强硬姿态。
  根据银监会年初的要求,各家银行须在系统内展开对违规收费项目的自查,且在3月底前出具自查报告。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对于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市伊煤路支行此前借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而收取融资顾问费、个人贷款服务费等行为,鄂尔多斯市银监局已表态称“属于违规行为”。
  记者还从鄂尔多斯市银监局获悉,银监局方面已在参与协调银行和客户之前关于违规收费退款的事宜,但由于当地银行涉及违规收费的金额巨大,因此还需一段时间予以解决。
  记者也就此事发函至银监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给记者的回复函中表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若银行为客户提供了实质性服务,则可以收取相应费用。若客户并没有享受到实质性服务,或者银行借发放贷款之机,强迫客户接受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则属于违规行为。如无法对应实质性服务,个人融资服务顾问费、个人贷款服务费均不合规,银行不可以向客户收取。”
  此外,银监会表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月底前在总部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七不准”规定,对于3月1日之后再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一律追究所在单位的高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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