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不宜盲目团购
2010-12-07   作者: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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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购之风日渐兴盛,近日甚至刮到了理财市场上。但专家提醒,团购理财产品并不靠谱,风险往往高于普通的零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团购有两种“卖点”:一是获得费率折扣,另一个是门槛降低。团购的理财产品以基金和保险最常见,这是为了获得费率优惠。而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的团购则以降低门槛为招牌,因为这些产品动辄从百万元起步,普通人往往不能承受。对于第一种团购,因为发行机构客观上存在营销需要,所以投资者只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交易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对于第二种团购,还需具体分析。
    团购网站不专业传统的团购是团购网站在操作,但当这些团购网站涉足理财产品时,其经验和能力就成问题,因为理财产品的营销需要专业知识与能力,同为金融机构的银行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尚会显得不够专业,更何况是代售吃、穿、用等相关商品的团购网站?
  例如,某具有行业背景的团购网站推出理财产品团购业务,针对的是行业龙头企业的职工。此产品为该国企的职工预留一部分额度,职工通过该团购网站进行预约认购。在购买条件中,该团购网站写道:“根据中国银监会要求,单个职工认购该信托理财产品不得低于(含)100万个信托单位,每单位1元,即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如单个职工认购金额不足100万元,由职工自行组织团购,单一团购总额超过100万元方可签约。”然而,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中从未规定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起点金额。专家指出,团购网站的专业性欠缺,有可能使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蕴含诸多风险。

  “凑钱”有法规风险

  目前,由于一些理财产品投资门槛较高,如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一些投资者与亲朋合伙投资,虽然暂时达到投资门槛的要求,也顺利地买到理财产品,但其中蕴含的风险不容轻视。
  “虽然是凑钱投资,每个人都出了资,但只能将全部资金登记在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只有这个人享有受益权。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或纠纷,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诺亚财富管理中心高级研究员李要深指出,“这种方式也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据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此外,投资者应对是否被卷入非法集资高度警惕。有关人士以信托产品团购为例表示,投资者要和信托公司签订个人合同,而不能仅以某个人的名义参与购买。
  “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近日推出一款投资起点仅30万元的信托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6%—6.5%。但我们查询了产品信息中所称的发行该产品的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网站,发现并无此产品踪迹,而该信托公司的网站一向全面地公布集合信托计划的信息。此外,网络上也找不到其他与此产品相关的可信信息。”李要深表示,“虽然我们并不能认定该产品是否真的存在,但疑点重重。投资者在遇到此类投资门槛很低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多加考证,切不可盲目投资。不管怎么说,投资理财产品绝不能像买大白菜一样随意,何况超低价的大白菜也是让人起疑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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