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美凯龙征收加盟费被指圈钱
业内人士认为,其扩张手法更像做商业地产
    2010-01-12    作者:记者 施智梁/上海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1月11日晚上9点,《经济参考报》记者接到一位家居流通业资深人士的电话,这位人士称“红星美凯龙与吉盛伟邦的并购告吹,吉盛伟邦刚刚单方面通知红星美凯龙,具体消息不久将会公布。”
  不久前的“加盟费门”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次并购。
  家居零售业巨头红星美凯龙本该在2010年踌躇满志。据媒体报道,一个月前红星美凯龙已经完成了对另一家居连锁集团吉盛伟邦的重组。“具体是以现金收购还是辅以未来上市的股权结算等细节还在洽谈之中。”就在四天前,上述资深人士在上海的一家咖啡馆向记者透露。
  1月4日,红星美凯龙集团企划部经理高燕珊(音)也向《经济参考报》记者确认,红星美凯龙登陆A股的计划正在进行中。
  然而在2009年12月底,红星美凯龙向经销商加征“加盟费”而遭遇行业协会的联合抵制事件一下子将这个家居流通业的巨鳄推上了风口浪尖。
  “它的资金链有问题啊!大部分家居流通企业和银行、游资的关系不大,依靠自身的资金链支撑不多的几个卖场绰绰有余。红星则不同,它的快速扩张就是通过大量的抵押贷款形成的,犹如饮鸩止渴,急需圈钱来维持其业绩。”李康(化名)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李康也是家居流通业的一位老板,是红星美凯龙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圈钱肯定是它的首要目的,看到部分竞争对手发展迅速,红星想迅速敲定行业龙头的地位,”东莞名家具俱乐部秘书长方慧1月10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能成为首个A股上市的家居流通企业对车建新(红星美凯龙董事长)来说是标志性的。”

  “加盟费门”始末

  2009年12月初,各大家具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纷纷接到一份来自红星美凯龙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如果各个供应商要与红星美凯龙结为2010年的战略联盟伙伴,必须缴纳200万元的商业保证金和80万元的推广费。
  记者在调查中获得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传真:这200万的商业保证金是指供应商每进驻红星美凯龙的一个新店后,红星美凯龙就会相应地转出10万元到新店的招商部,作为进驻定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如果供应商违约,则相应扣除10万元作为违约金。而80万元的推广费,则是作为联合促销的活动费用。
  也就是说,只有供应商进驻红星美凯龙的20家新店,其商业保证金才能全额收回。
  红星美凯龙的这一举动引爆了业界,“家居流通领域的市场方从来没有收加盟费的先例,红星这一做法是单方面的绑架商户,如果红星能够保证今后新开的每家店面都能盈利,那财力雄厚的商户入驻也算是双赢的局面,但目前并不是红星的每一家店面都能盈利,凭什么要经销商和厂商分担本应属于红星美凯龙的风险?”广东省家具商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蒋德辉1月8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甚至担心如果别的连锁集团也效仿收‘加盟费’,那广大家具厂商的生存都会出现问题。”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商会秘书长张传喜也对红星美凯龙在2009年年末突然征收“加盟费”表示了质疑,“广大经销商和家具厂商还没有走出金融危机的影响,这时红星美凯龙的‘加盟费’事件很可能会激化双方的矛盾。”
  作为家具制造业比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家具商会的负责人,蒋德辉没有坐等自己的担忧成为现实,他和另外六家行业协会采取了行动。
  2009年12月22日,广东省家具商会、国际家私装饰业(香港)协会、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中山市家具商会、佛山市家居行业协会、佛山市顺德区家具协会、东莞名家具俱乐部等七家行业协会发出了名为《关于对“红星”征收加盟费的联合抵制通知》,认为红星集团没有考虑家具制造企业的实际困难,部分条款损害了制造企业的根本利益。号召会员企业自觉抵制红星集团的这一不正当要求,不与红星集团签署结盟协议并不缴纳相关款项。
  两天后的平安夜,红星美凯龙发布《关于停止2010年度厂家战略联盟计划的声明》,并表示会退回所有已签约厂家的保证金。但红星美凯龙仍坚持这一战略联盟计划,初衷是应部分厂家的强烈需求,只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该计划执行的外部条件在现阶段并不具备。

  圈钱为上市?

  除了这份声明,红星美凯龙拒绝就此事向媒体表态,但《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红星集团内部对此事讳莫如深,连对集团员工上网获知有关信息都明令禁止。
  《经济参考报》记者1月3日实地探访了红星美凯龙的上海银都路店,集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拒绝向记者透露任何信息,而记者在办公室另一侧发现了一张《紧急通知》,上面写着:最近网上有针对红星美凯龙的传言,集团员工不得在网上查阅这类信息,如确有需要了解情况,需向集团总裁办宣某某申请。
  记者在次日向红星美凯龙正式提出采访要求,其品牌管理部工作人员以“老板不希望多谈此事”为由拖延记者的采访,截至发稿时,红星美凯龙没有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作出任何回应。
  记者经过数日的多方探访,发现红星美凯龙近年来圈钱的手段越发多样,业内人士甚至直指红星美凯龙粉饰业绩以达到未来的上市目标。
  据媒体报道,红星美凯龙2008年新开19家店,2009年也开了10家以上新店。车建新曾在公开场合坦言开一家新店的成本不会低于5亿,这两年来支撑红星美凯龙快速扩张的成本至少在百亿以上。
  圈钱成为红星美凯龙扩张过程中最重要的事。其中之一就是上涨租金。
  近年来红星美凯龙坚持年年上涨租金的做法在业内饱受争议。2009年12月,红星美凯龙南京卡子门店爆发了100多家经销商停业抗议涨租的事件。据媒体报道,该门店自从2007年年底开业以来,90%的商户处于亏损状态。但2009年11月,红星美凯龙依旧大幅涨租,幅度高达40%-60%。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家居行业寒冬袭来。整个行业的销售额下降了15%-20%。部分卖场纷纷与商户协商降低租金。然而红星美凯龙却从来没有停止过逆势上涨租金的步伐。据了解,红星美凯龙部分门店将从2010年开始调整租金,部分地区的涨幅达到20%。
  再看加盟费事件。
  文章开头的家居流通业的资深人士为记者算了笔账:“每家征收280万,仅以300家企业计算,将可收取8.4亿元。这样的‘效益’,超过了一些小盘股上市的融资规模。”
  “他(车建新)就是缺钱,把圈钱的手都伸到经销商那里去了!”新年钟声敲响后的1月1日凌晨,李康点燃手中的雪茄,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幽幽道来。
  “红星的模式和大家不一样,与其说他在做商业零售,还不如说他在做商业地产。”李康飘在雪茄烟圈后的声音有些愤怒,“持续地圈地——然后抵押土地再去买地,这对他的资金链要求非常高。”
  蒋德辉也在质疑车建新征收加盟费的用意,“车建新宣称在两三年内上市,目前他的不少动作都是为了配合这个战略目标。未来新开的那么多店面,拿什么来支撑?”据红星的官网显示,红星希望在10年内在全球建成200家连锁家居品牌商场。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南京的某家具品牌经销商处获悉,红星美凯龙自华平基金进入之后就一直为上市做准备。“征收加盟费一来能在短期之内增加红星现金流,二来也能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为红星的新开店面预售铺位,以保证人气。”该经销商认为。
  该经销商同时表示,红星美凯龙对入驻的品牌也做细分。“对有些进口的知名品牌,红星不会征收加盟费,因为把进口品牌逼走只会降低红星美凯龙的品质。而有些本就在金融危机中处境不佳的品牌说不定就会在这波调整中被赶出卖场。”
  方慧认为红星美凯龙的快速扩张很可能形成行业垄断的局面,她坦言以目前红星在全国的门店数和渠道控制能力已形成初步垄断状态,“如果再这么发展下去,就是100%的垄断局面,没有哪个渠道商能够与之抗衡。到时候经销商这一层面受到的盘剥会更大。”

  无垄断可能,但有霸王条款之嫌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家居流通业非常庞杂和分散,红星美凯龙虽然在规模和销售额上取得了行业领头羊的地位,但还远没有到拥有市场支配力的地步。
  红星美凯龙在近两年扩张迅速,2009年年底已在全国有60家商场,进驻了38个城市,市场总规模达580万平方米。国内目前没有能够在渠道的铺设面上能与之一较高下的企业:居然之家在全国只有16家商场,吉盛伟邦只在3个城市有6家店,主打上海市场的月星在2009年甚至关闭了2家商场。
  车建新在各种场合并不讳言红星美凯龙已成为行业第一品牌,红星集团在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官网信息中明确表示“2008年销售总额超过235亿,是家居业的第一品牌”。
  由于家居流通企业原则上采用收取租金的方式,大部分货款并不直接经过卖场,所以从商务部和统计局均无法获得各企业的有关市场份额,“如果是国美苏宁,我们可以通过他们的采购单获知他们一年的销售额,但对家居建材大卖场的租金我们并不做统计。”上海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工作人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张传喜所在的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商会有一份粗略的市场销售统计,从中可以一窥红星美凯龙对家居流通市场的影响。张传喜表示这类销售额数据不可能很精确地统计,大多是各个流通商自己申报的。“2009年全国家具零售市场销售额一共是6000亿到7000亿,红星美凯龙占了200亿,居然之家60亿,月星3亿到4亿。”也就是说,在市场比较分散的家居流通领域,红星美凯龙的市场份额也就3%左右。
  无独有偶,数位受访的法学专家也认为红星美凯龙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并不是一种垄断行为,倒有霸王条款之嫌。
  华东政法大学的竞争法研究所主任徐士英说:“如果说红星美凯龙的本意是自身规模发展取得一定领先优势后,使用一些垄断企业惯常使用的市场支配手段,那我只能说它的这一条款出台时机不对,为时过早。”
  徐士英表示,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必须要让市场上有竞争。在该协议书中,红星美凯龙单方面提出征收“加盟费”,利用了经销商们对渠道商的长期依赖,使得他们转移的成本加大,但并没有人为抬高其他渠道商进入的门槛。“经销商们同样可以选择其他渠道商,虽然转移的成本可能会大一些。”徐士英以那些交了加盟费的经销商为例,“有人愿意承受加盟费的事实也表明供货商之间的利润有待再次分配。”
  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盛雷鸣更是直接指出《战略合作协议书》中有关“商业保证金”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经销商在签约交款后也可向法院追究该条款作废。
  “很明显这一条款属于事先拟定、不与对方商量、不容对方修改的条款,可认定为格式条款,如果这类条款加重了对方的义务、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增加了自己的利益,那就可认定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由经销商追究后法院会宣布此条款作废。”盛雷鸣说。
  盛雷鸣同时表示,红星美凯龙无权预收商户200万的商业保证金,“租赁合同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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