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保险合同属违法 集卡协会挑战潜规则
    2009-11-19    作者:本报记者 郑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此事披露后,立即在宁波引起众说纷坛,网上也是一片热议,但几乎是一面倒,支持周定海向保险公司讨说法,甚至有保险公司的网友说,我虽然是做保险的,但保险公司“新车收费、旧车理赔”的做法没有道理。

    保险公司谢绝记者采访保监局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记者找了有关保险公司了解情况,被婉言谢绝,称此事已惊动其主管机构宁波市保监局,由保监局对媒体统一口径。而宁波市保监局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市保监局法制处副处长傅镇和说,本案中不但合同条款是符合法律的,并且双方有过约定沟通,有当事人本人的签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因此,程序也是合法的。傅镇和说,其实本合同有三种计费办法:一是按新车购置价计价,二是按机动车实际价计价,三是双方协商计价。现在车主既然选择了新车购置价计价,并且有过签名画押,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对本合同负责。

    法律工作者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属违法

    对此说法,宁波司法界似乎持有异议。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江南说,本案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保险金额既然作为计算保费的依据,决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数额,那么保险公司也应根据保险金额履行和承担相应的风险,否则,按新车计价、旧车理赔的“双重标准”,权利义务不对等,引发纠纷不足为怪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峰表示,本合同系格式合同,从法律公平的原则来看,该合同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并且条款多处设有陷阱,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叶峰认为,作为格式合同,发生争执时应倾向有利于消费者方面的解释。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不能仅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提供的投保单就认为人保已向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傻球公司)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做了应有的提示和说明。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上诉人处负责车辆投保、理赔和年检工作的张敏君小姐的调查笔录,证明当时投保时人保并未向上诉人作出任何解释。而且,在投保单上也仅有财务章。为什么不是公章呢?其中有一段原由。此处本应当是公章的,但当上诉人要求人保公司去找相关持公章人员时,人保的工作人员讲,这里无所谓的,盖个章就行了。于是才有了现在的财务章。所以,假设人保已明确向傻球公司告知:投保金额为新车价值但出现保险事故后,人保要按照折旧率来赔偿。那傻球公司则会按该车的实际价值来投保,傻球公司就是再有钱也不会多付这保险费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影响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人保和傻球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计算公式是非常专业的,而且人保并未对此向傻球公司作专业的解释,导致傻球公司认为其投保金额就是实际价值。所以在出现保险事故后,双方应按投保金额进行赔偿。
    三、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分析,保险金额既然作为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决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那保险公司也应该依据保险金额来承担相应的理赔风险。否则,在投保时要求投保人按新车的价值来投保,出现事故后却要按残值来理赔,如此权利义务不对等,必然会引发纠纷的发生。而且,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约定,既然双方选择了按新车的价值来作为保险价值,理赔时也应按此来理赔。
    四、该保险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无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燕芬则认为,可以肯定这个保险合同属于违法合同,因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不能超过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现在当事人的车头实际价仅为2万元,保险公司却按8万元收费,这明显是难以成立的。
    赵燕芬说,当然,消费者自身也要吸取教训,他明知自己的车并不值8万元了,却仍按新车价缴纳保费,潜意识是想一旦出事时多赔点钱,结果恰好掉入了保险公司的陷阱。

    集卡协会提出要挑战“潜规则”

    据了解,在一审庭审调解阶段,保险公司方承认自己多收了1950元保费,可以退还给原告,但被周定海拒绝了,他说,照此推理,我可以不买保险,到出了车祸再来投保行不行?称保险公司既然收了钱,就该承担责任。
    宁波市集卡协会秘书长汪银山说,据我们了解,保险公司按新车收费旧车理赔已是多年来的“潜规则”,以前我们虽然认为不妥,但也没有往深处细究,这次周定海打官司是无意中揭开了一个惊天秘密,保险公司正是利用消费者有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疯狂地敛财。
    汪银山说,此案中,周定海仅一辆集卡车头就多交了1950元的保费,我们集卡协会有6000多辆集卡车,以平均每辆车多交1000元计,平均每年就向保险公司白白多交了600万元保费,8年下来达5000万元。汪银山说,但这只是冰山一角,不仅集卡车,其他社会车辆、私人车辆也受到类似潜规则的盘剥,如果我们将其类推到全市、全省或全国,每年平白无故被保险公司多收的保险费更是一个惊人的天文数字。
    汪银山说,对周定海诉讼事件,我们集卡协会做了专题研究,决定要以周定海案为切入口,向宁波市有关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追回历年来的多收的保险款。“协会认为像这样的霸王条款和潜规则也确实到了该清算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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