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记者24日从财政部获悉,我国将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根据财政部通知,这些商品包括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主要为食品、药品、纺织品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分别于2003年6月和10月签署,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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