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需回避“多种关系”
    2008-12-29    记者:邓卫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济南电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这部即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明确规定,财政监督人员在实施督查过程中需回避夫妻、亲属等“多种关系”。
  条例规定,财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与被监督主体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与被监督主体或者监督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与被监督主体或者监督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政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财政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条例还规定,财政监督的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政府采购等13类事项。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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