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福建泉州推行"上下游补偿机制"
    2007-06-05    本报记者:来建强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一条又一条维系着生存与发展的河流被无情的污染吞噬,治污成为各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回避的课题。当诸多利益错综复杂在流域治理过程中,治理成效始终成为一个悬而不决的难题。
  福建省泉州市近年在全流域环境治理中,协调上下游保护责任,保障治理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实践水资源保护补偿做法,并形成工作机制。泉州出台《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下游拿出资金,补偿上游建设大型环保项目。

补偿机制理清上下游关系

  晋江是泉州最大水系,长182公里,流域面积5629平方公里,德化、永春、安溪等县在晋江流域上游,石狮、晋江、惠安等县市和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等城区在晋江下游;洛阳江长45公里,流域面积387平方公里,位于泉州市洛阳区。
  2003年,泉州市制定了“两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和保护计划,规定上游地区特别是沿江区位和涉及流域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开发建设重污染建设项目,实施流域“四不批”政策,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清楚的不批、环境容量不允许的不批、区域或流域污染物总量超标的不批、污染防治措施不可行的不批。
  泉州市环保局局长陈碧云说,2003年以来泉州市政府否定了晋江上游20多个有重污染的发展项目,上游地区经济相对欠发达,下游地区经济较发达,同时是水资源最大受益者,凸显了上下游在水资源保护上的利益与责任不明确。
  2005年6月《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着重理清上下游关系,《暂行规定》根据下游8个县(市、区)经济受益区用水比例分摊补偿资金的方式,从2005年起每年共同筹集资金2千万元,5年筹集1亿元,由泉州市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帮助上游重大环保项目建设,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该规定还明确接受补偿的条件是确保上游区域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否则将暂缓或不安排补偿,体现“有利有责”的公平原则。

补偿机制逐步发挥实效

  记者日前在德化、永春等地调研时看到,上游水资源补偿资金促成了这些县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一批环保设施的落成,推动了向污染工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进度,该补偿机制的效益正逐步地发挥出来。
  德化县环保局局长李锦绣告诉记者,德化主产业是陶瓷,全县有1100多家陶瓷企业,年产值40多亿,为减少陶瓷产区的烟尘、有机废水对水源污染,上游水资源保护的补偿资金有一部分补助到陶瓷企业的窑炉改造项目。目前,德化已对130多家陶瓷窑炉进行改造,推广使用天然气,全县陶瓷业日耗天然气量16万立方米。记者在德化佳美集团的陶瓷生产区看到,该集团66米长的全自控高效节能隧道窑使用天然气烧制陶瓷产品,几乎无废水排放。李锦绣说,一批环保设施在补偿资金的支持下相继建成,从源头上有效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境内流域的省控断面水质达到二类标准。
  永春县环保局副局长叶励光说,一年多来永春总共得到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1030万元,促成了县污水处理BOT项目、8个沿江垃圾填埋场等环保项目的建成。补偿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厂的管网等设施建设,为引进企业实施污水处理厂的BOT项目打下基础。县污水处理厂已运行1年多,目前日处理能力达1.5万吨,基本消除县城居民的生活污水对水源污染。据泉州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给记者的数据,2006年晋江流域三类水质省控断面达标率100%。

补偿机制有待深入完善

  福建省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胡致鹏认为,泉州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首先体现了一种超前、科学的环保意识。同时拓宽了环保建设的资金渠道,创新了环保投入机制,促进实效的水资源保护,落实了科学发展观,为省内及国内一些全流域环境治理提供了良好的范例。该补偿机制应深入推行,加大补偿力度和补偿面,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监督。
  基层环保干部认为,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需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李锦绣说,上游水资源补偿机制目前暂行5年,5年过后还应继续坚持实施补偿做法,并加大补偿力度。以德化为例,县财政收入去年为6亿多元,是晋江市财政收入的1/8,而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等一批保护水源的环保设施投入很大,补偿资金分摊到每个项目上就偏少了,环保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资金需求也很大,在山区企业和居民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成本也较高。如果不加大补偿力度,这些都将给地方政府和群众生活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随着补偿机制的推进,依据环保项目给予补偿资金的作法有局限性,补偿应转变为以生态保护贡献率作衡量标准,而不能仅以项目作依据。
  叶励光说,污染治理主要在县级地方,而县级财政困难较大。县级地方收取的排污费却有大一块要上缴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弥补目前补偿资金的不足,上级财政应在补偿机制中有更大的投入。上游水资源保护还应在面上加大补偿,扩大到林业、农业等对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领域的补偿;另一方面,目前基层的环保监测、监管配套设施跟不上要求,专业人员配备和经费有待增加,对基层环保部门的自身能力建设也应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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