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正式生效 增加对中小股东保护
    2006-12-05    本报记者:洛涛 武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的《公司法》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新的法规是历经全国各界人士两年多的激烈讨论之后正式颁布的,修改幅度很大,约占全文的60%。
    新法放宽了公司设立的限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0万元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除了用货币出资,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新法还增加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时,或者当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持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如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公司经营陷入困难时,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另外,新法赋予股东查账权。以往中小股东只能通过公司报表等方式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有了查账权,股东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运营,维护自己的权益。新法还赋予了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主持权和提案权。新法还增加了股东的诉讼权利,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法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新法中还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