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醉驾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2010-08-18        来源:黄河新闻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一位参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第八次修正草案涉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据了解,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重庆晨报》8月17日)

  “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中的提出,一切是那么自然。从宏观层面讲,酒后驾驶和引发的交通事故令人触目惊心,根据最高法统计,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2009年1月至8月,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而从微观层面讲,去年的成都醉驾案、南京醉驾案、杭州飙车案等一系列重大交通肇事的发生,在全社会引发了极大的反响,先是济南六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是公安部公开建议在刑法增设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危险驾驶罪”此番在立法中的提出,可谓是顺应了民心。
  不过,越是这个时候,我们越是要重视反对者的声音。“危险驾驶罪”在社会上甫一提出,就有人提出反对,一位有10年执法经验的交警曾经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说,“如果中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恐怕要大规模盖监狱,他担心单是醉酒驾驶的,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不下。”以这位交警的一线经验,我认为他说的是有道理的,这里面就提醒我们立法机关注意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在设立“危险驾驶罪”时,如何设定其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不是按照现有的“醉驾”标准来定罪,还是相应设立更高的标准?关于“醉驾”,有无行政处罚和进行刑事处罚的区别?如果真按照现有“醉驾”标准来定罪,恐怕不仅是“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不下”的问题,更是所有的执法者都围绕着一个“危险驾驶罪”疲于奔命,执法成本之大难以想像。
  当然,最重要的问题还在于,设立“危险驾驶罪”后,是否能达到真正大幅度地减少醉驾等行为的发生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就反对设立“危险驾驶罪”,他认为,“如今,解决酒后驾车,最重要的莫过于严格执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罚款也可以根据醉驾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别对待”。事实上,不用说设立“危险驾驶罪”,就是光醉驾一律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也让许多司机心惊胆跳。去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动用了许多非常手段,比如进行明查暗访,派异地交警执勤等办法,取得了特别好的效果。但是,专项行动结束后,醉驾有回潮的趋势,特别是在今年世界杯期间,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呈多发状态;而在北京市,在今年内死亡人交通事故中,酒驾所占比例高达11%。现在,仅仅是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提高了处罚标准,就能真正地解决醉驾等问题吗?
  治理醉驾等问题,绝不能因为将设立“危险驾驶罪”而毕其功于一役,在设立这一罪名的同时和将来设立之后,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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