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征稽能力是公平税负前提
    2009-02-25    王文琦    来源:广州日报

    个税综合征收对税务征稽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的最难点在于如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多种收入来源。

    个税改革是国人长期关注的焦点话题,关于如何改的争论近些年来也一直没有停息。《上海证券报》日前报道说,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改革方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从2003年起,我国就提出了个税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发展。但此后的几年间,个税只是在起征额上小步上调,从2006年起至今,由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
    调节收入、增进公平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但就目前的情况看,远未实现这个基本目标。首先是存在“贫富倒挂”现象。现行征收办法不但没有很好地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甚至使得本应“杀富济贫”的个税实际上却在发挥着“杀贫济富”的作用。广东省地税局提供的数据表明,70%的个税税收来自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演艺明星等)却并未成为税收主体。这在其他地方情况大致相同。其次,在当前个税中,个人收入和家庭负担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比如,纳税人月薪5000元,却是三口之家的唯一收入源,这和同样收入5000元却是单身的另一纳税人税负相同。这样显失公允。
    理论上,实现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改革,将有助于克服现行个税存在的弊端,真正使其发挥调节收入、增进公平的作用。综合征收是把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作为一个总体对待,进行综合征收。相比较于从前只在起征点问题上进行小修小改,其优点是实事求是、量能课税,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公平税负。
    毫无疑问,综合征收对税务征稽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准确征稽的前提有二,一是对纳税人及其赡(抚)养情况的准确了解;二是能够准确掌握纳税人各种所得的来源与数额。第一种情况,新一代身份证在全国的普遍实施和联网为其提供了信息基础,对该系统进行稍加完善,一个人的就业情况、婚育情况、家庭组成基本上能够通过该系统获知。当前的最难点,在于如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多种收入来源。随着人们经济活动领域的复杂,一个人可能在多个地方、多个领域有不同的所得。而且,一个普遍公认的现实是,越是高收入阶层,收入越不透明。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国一直努力完善一些基础性制度,例如账户实名制、个人报酬货币化等等,但仍有一些更基础的制度需要加快完善。有学者曾将一个社会基础制度的不健全称之为“不可治理状态”,意思是如果一个社会连其社会成员的收入都无法准确统计,这意味着这个社会存在着巨大的漏洞,治理偷漏税、贪污腐败等都将无从谈起。
    某种意义上,我国长期一刀切式的按起征点征收个税,及至造成个税主体长期是工薪阶层这样的不公平结果,就与征稽能力的低下不无联系。因为统一起征点就便于由单位代扣,税务机关只需做些汇总统计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征稽能力,也是实现公平税负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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