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红新规不妨暂缓执行
    2009-01-16    皮海洲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从1月15日开始,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就要拉开序幕了。根据证监会的安排,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点关注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时,应按照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 “分红新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去年10月9日出台并实施的上市公司分红新规,其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的规定,修改为“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此举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
   证监会推出上市公司分红新规的出发点当然是很好的。不过,分红新规出台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我国经济增长势头滑坡,企业效益下降。即便是中央企业,利润总体也下滑三成;电力行业更是出现亏损;中小企业面临着生存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共渡难关,中央企业提出了“减薪不减人”的做法。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是于去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了缓缴半年社保费用、降低四项社保费率等五项针对困难企业出台的“减压”措施,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半年社保,旨在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减少企业裁员,保证就业率。正是基于目前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在2008年利润分配时,暂缓执行或变通执行上市公司分红新规。
  暂缓或变通执行上市公司分红新规,这是投资者乃至证券市场为上市公司发展排忧解难的实际举措。由于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滑坡的影响,2008年上市公司业绩的下滑已成定局。上市公司很难向投资者交出满意的答卷。在这种形势下,如果还要按分红新规的规定,让上市公司将30%的利润以现金分配的方式向投资者分红,这显然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给企业的经营造成困难。因此,本着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原则,在2008年利润分配的时候,不妨暂缓或变通执行上市公司分红新规。
  而且,笔者以为,暂缓或变通执行上市公司分红新规,对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一方面,分红新规本来就只对那些有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具有约束力,而对那些暂时没有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来说,很难起到作用;另一方面,虽然分红新规将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由20%提高到了30%,但这种分红比例的提高,也只有在上市公司业绩优良的情况下才有实际意义。而在2008年上市公司业绩下降的情况下,将利润分配比例由20%提高到30%,能给投资者新增的回报还是非常有限的。此外,从A股市场的实情来看,投资者更喜欢上市公司送股,而不是派现。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让上市公司承受较大的资金压力将30%的利润用现金分配,还不如改为将30%的利润用送股的方式来进行分配。这既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也有利于减轻上市公司的负担。
  因此,在200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即将登场之际,笔者以为不妨暂缓执行上市公司分红新规,或将上市公司分红新规变通执行,以为当前深陷困境中的中国企业排忧解难,用实际行动与上市公司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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