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最近在《求是》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要“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各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作了多种解读,大有社保税山雨欲来风满楼之感。更有不少人担心社保税会增加个人和企业负担。 实际上,
“社会保障税”目前只是处于“研究开征”阶段,而不可能马上开征。在社会保障税开征之前,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社保税开征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与其他许多税种不同,社保税是一种专门用途税。社保税收入只能用于社会保障。余额可累积起社保基金,缺口则需财政来弥补。社保税只能从社保收费转变而来。社保负担不可能全新,社保税开征之后,相应地必须取消社保收费。一增一减,相互抵消,净负担为正,则会新增负担;反之,则负担下降。 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挑战要求为社保融资未雨绸缪。由于人口政策选择的原因,中国和世界上多数老龄化国家“先富后老”不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
“未富先老”的发展中国家。这也决定了中国无法效仿福利国家。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所形成的财政压力恐非常人所想象。在迅速调整人口政策(人口政策应对的是未来二十年之后的事,不宜采取渐进式的调整方式)的同时,中国还必须研究稳定的社保融资问题,必须深入研究社会保障资金的运效率用问题,深入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类型选择问题,以最低的社会保障税水平,来应对最为严峻的财政支出挑战。 社保税能够为社保制度提供更稳定的资金来源。税收的强制性强于收费。征税的保障,不仅有税收征管法,而且还有更强大的税收征管力量。开征社保税无疑会更有利于社保融资。征税之后,社保资金的征集由税务部门来完成就更是顺理成章。现实中,多地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社保费,已显现出征收管理优势。税务征管与社保收费信息共享,可大幅度降低政府融资成本。在社保收费代征体制中,如遭遇纳税人资金紧张问题时,税务部门首先必须保证的是税收的足额上缴,接下来才会考虑社保收费,因收费系代征。但若税务部门征收的是社保税,那么社保税的征收将和其他税种无差别,增强税务部门的主动性与责任感的同时,也保证了社保融资。 社保税的负担需要合理确定。现实中的社保费征收率已不低,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当今世界上社保负担最重的国家。简单地把收费改为征税不合时宜。社保税并非越高越好。社保的功能是保障,是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发挥的是收入再分配中“托底”功能。社保税税率的确定要同时考虑个人负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社保费改税之后,一些企业缴费的“弹性”没有了,代之以固定的社保税负担。如果很多企业无法承受社保税的负担,并因之关门,会增加就业压力,不仅社保税的征收受挫,社保事业的发展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开征社保税必须建立在全国社保制度统一的基础之上。假定社保税只是为解决养老负担而征收。我们来讨论与之相关的养老保险问题。中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也只是在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中的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员工基本上没有参与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还有城乡之分。社保税作为一种税,作为一种与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无疑需要考虑不同人群社保资金的保障问题。理想的社保税应对社会公众一视同仁。要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需在城乡之间,在城镇不同群体之间,形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养老保险面扩大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如何满足是个问题。这不仅仅是未来要支付的社保税。如果养老保障制度沿着个人账户制的路走下去的话,那么,还要解决“老人”和“中人”在社保税开征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这需要相应的资金注入。何处需求合适的资金来源须深思。
开征社保税需要协调好政府财税部门与社保部门的关系问题。政府筹集收入只能是一个部门,即财税部门,就像一家企业只能有一个财务部一样。转型期的中国,为了解决改革过程中制度配套不足所带来的政府资金压力问题,曾采取措施鼓励用款部门自筹资金,政府收入征收管理部门一度五花八门,结果是政府收入秩序的混乱和征收效率的低下。收入由多部门征收的局面必须改变。但在改变中,一些部门的职能要作相应的调整,会产生诸如就业等具体问题。社保费改税之后,社保税的征收职能真正转归税务部门,但税务人员不见得要大幅增加。原先社保收费人员的出路,需妥善解决。社保税的开征,绝不意味着社保部门就不再负责社会保障事务。事实上,社保部门在社保业务运作上有其独特的优势,集中精力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和完善,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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