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虐待珍贵动物致死亟待入罪
    2010-03-24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3月14日,沈阳市政府首次召开媒体通气会,明确表态查处死虎问题,并拨款700万元救助剩余老虎,恢复动物园正常管护。有动物园资深员工称,死虎事件起于故意饿死老虎要挟政府买单。
  然而,即使这个情况属实,按照现行的法律,无法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从现行刑法来看,对于珍贵动物的保护主要有几个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但是,目前这些罪名对于这种饿死老虎、虐待老虎的行为根本就无法适用。
  2004年,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将硫酸泼向动物园内饲养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熊,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反响。最后,法院认为刘海洋伤害黑熊的行为是损害了国家的财物,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他判刑,但是免于刑事处罚。但此次动物园的行为是虐待,还称不上是毁坏行为,何况,如果这些东北虎属于民营企业,也算不上是毁坏他人财物。
  但是,这种行为目前无法入罪,并不表明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刑法来规制。刑法对珍贵、濒危动物立法保护的本意在于保护动物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人工圈养和驯养繁殖的珍贵动物同样属于刑法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对这些人工圈养和驯养繁殖的珍贵动物的损坏也是对动物物种资源的多样性的破坏。因此,刑法目前仅对“猎捕、杀害”这两种手段予以惩罚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用伤害行为或者冻饿等虐待行为致使东北虎这些珍贵动物死亡,与用“猎捕、杀害”致使他们死亡的结果都是一样的,都可能让珍贵动物减少甚至灭绝,刑法有什么理由不加惩罚呢?
  去年9月,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起草中,有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也许,设立虐待动物罪还有一段路要走,但是,对于这种虐待致珍贵动物死亡的行为却可以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加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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