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政府采购国货优先
    2009-07-30    点评:王国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29日提交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作出了上述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刘昆在草案说明中指出,草案除了对采购进口产品作出了明确规定,还明确了政府采购必须坚持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采购形式。根据草案,制定或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为防止规避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草案将一个预算年度内以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两次以上重复采购同一产品和服务,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草案对违反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作出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7年,广东省共完成政府采购规模1763.27亿元,实现节约资金223.07亿元,平均节约率达11.68%。刘昆说,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广东省用于政府采购的财政购买性支出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制约,资金节约效果明显,政府采购已显示出功能优势。

    点评:政府采购财政掏钱,国货优先理所当然。只是苦了那些出于个人或小团体某种利益而热衷于采购进口产品的经办者们。毕竟,今后采购进口产品虽不禁止但需报批。希望这一制度能够严格执行,更希望广东的做法能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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