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公布
    2009-07-03    点评:王旭    来源:经济参考报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共同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该负责人还说,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点评:早有媒体套用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时说的话评价此事为:人民币的一小步,国际化的一大步。此说法有些夸张了,跨境贸易结算最主要功能是避免结汇风险,减少外贸企业汇兑损失,对人民币国际化依然是很微小的一步。此前外贸企业就有说法:从避免风险的角度,人民币当然好,但归根结底是要客户愿意用。客户愿意用的前提是拿到人民币能方便购物。所以港澳台、东南亚还是具备结算条件的,人民币有望在周边地区先充当部分区域货币的角色。贸易结算只是这个意义上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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