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合作解决空气污染有了方法论
    2009-04-0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昨日予以发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省政府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治理机制,协调解决跨地市大气污染纠纷,协调制订区域统一的环保政策;建立适用于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测评体系,建立区域灰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明确政府的分工,强调公众具有检举和控诉权。
  尽管它是政府规章,还不是地方法规,但这并不妨碍《办法》成为一份纲领性的文件,推动珠三角防治大气污染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新阶段。尤其是,它将联防联治的核心原则从讨论变为现实,确立了大气污染的区域合作管控机制。在省级统筹的安排下,珠三角将据此结成整体,结束各自为政、惯于推诿的局面,借助于组织、技术、政策等方面的紧密联盟向空气污染宣战。
  珠三角应对空气污染有了方法论。紧接着要做的,就是让《办法》从文字阐述转化为行政和社会动力,令治污的崭新模式尽快成真。
  随着城际空气污染的叠加日益加剧,严重的治污情势要求:必须打破画地为牢的界线,融为一体方能谋划全局。为此,立足《办法》的需求,第一要务自然是以合适的方式组成高效的组织机构。这是一个集决策、执行及仲裁为一身的联合形态,是指挥联防联治行动的中枢。它还是《办法》存在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应当有相称的权威与行政系统、立法机关乃至社会公众对接。
  完成组织建设后,新建一整套符合区域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尤为要紧。现在使用的测评指标体系已落后,无法准确反映灰霾天气,更无力揭示珠三角区域性、复合型的污染现状。更换新的测评体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为联防联治措施提供依据,一旦标准缺乏或不够效用,空气质量预警就无从谈起,应急预案也会沦为摆设,合作治污的效果更会大打折扣。
  《办法》的亮点之一是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多保证,它的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很重要,在理论上可以终结个人抗议空气污染的孤立局面。如果辅以完善的程序,这也是让公民有能力自行启动《办法》的依据之一。问题是,在现有的方法论下,市民如果认为权利受到损害,要如何提告仍不够清晰。
  进一步说,《办法》规定了空气污染防治的原则、技术指标、治污重点,还制定了经济惩处的数额。可关键是,除了个人以维权名义启动,执行部门是否有诚意激活《办法》,假设行政权故意闲置《办法》该怎么办?《办法》依赖的是超越地市利益的省级统筹,万一污染源属于省级项目,它还能起到督察作用吗?换言之,还要考虑到《办法》施行中可能出现的僵局,以及打破这些僵局的防范性的制度设计。
  因而,在落实《办法》的过程中,省人大秉持立法监督功能,在更高的层级上监督珠三角联合治污的实际表现很有必要。就《办法》本身而言,向下要与各个地市对接,要与省直机构的相应职能对接,而与省市立法机关的对接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可以把这些对接看成是区域一体化探索的组成部分。联合治污的出发点就是要施展一体化的优势,这将为更深层次上的珠三角一体化积累经验教训。
  《办法》将联防联治的行政区划定在珠三角城市,不过从长远看,它也应该为非珠三角地区———比如香港———进入这一防控合作平台预留余地。2002年,粤港曾联合发表联合声明,希望控制珠三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在2010年达标。《办法》可看作是广东对这一声明的呼应,想必向来密切关注珠三角空气污染的香港也不会袖手旁观,《办法》的执行细则当要予以周全顾及。
  不管怎样,《办法》为几乎陷入停滞的珠三角空气污染防治开辟了新方向,为形成新的治理模式创造了机遇。这基本上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从任何一种正当的立场去衡量,它都是只准成功不许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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