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银保合作中的“微观垄断”
    2009-03-16    曲哲涵    来源:人民日报

    ■较之于那些显而易见、千夫所指的行业垄断,这种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之间、某银行业务与某保险业务之间,甚至网点之间的一对一的“微观垄断”更具隐蔽性,应予彻底打破  

    近一段时间,保监会开始向银保渠道“发狠”,对营销误导、手续费畸高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清查,政策法规接连出台。然而银保合作事关两家,想根治弊病,须由银行、保险两边加强监管,尤其是打破银、保共同面向消费者的“微观垄断”。
    这种“微观垄断”主要有两种表现:
    其一,银行凭借网点优势,在银保合作中占据主动权,而“式微”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不断升级,中介费用水涨船高——部分公司为了负担高达10%的中介费,不得不靠违规虚开会议发票来“拆东墙补西墙”。保险公司吃亏,消费者更吃亏。因为保险公司最终还是会将成本压力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比如减少客户维护和保单分红等;而赚足手续费的银行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也很难做到客观公允。
    其二,保险和银行实行捆绑销售。在城市,人们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时很难自己选择保险。在农村,一些保险公司因开办“贷款人人身意外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与农村金融信贷机构结盟,农民申贷时有可能被强制投保。应该说,为了规避风险,银行有理由加筑这道保险防火墙,这在西方一些国家甚至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客户是否有权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品牌信誉以及保险费率等来选择产品,而不是由银行指定险种,并任其赚取高额的中介手续费。
    任何一种形式的垄断,都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市场效率的低下、消费者权益受损。较之于那些显而易见、千夫所指的行业垄断,这种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之间、某银行业务与某保险业务之间,甚至网点之间的一对一的“微观垄断”更具隐蔽性,更花样繁多,同时也更容易被监管部门所忽略。
    遏制垄断,一是增加供给——只要银保之间销售渠道的供需矛盾存在,银行就有理由、有条件待价而沽,要求其加强自律并非现实之举。从长远看,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网络等新销售渠道的建设;或联合建成“保险超市”,建立强大、安全、公开方便的产品信息系统,使各家公司产品的销售依托但不再受限于机构网点。同时努力增加保险产品的性价比,增加在银行、邮政渠道方面的话语权。
    遏制垄断,二要强化监管——消除银行、保险公司之间愿打愿挨的高收费现象,目前还缺乏操作性较强的监管手段,但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高压”的偿付能力监管,促使保险公司强化风险管控和成本管理,使其无法承受并最终退出恶性竞争。同时通过加强营销员资质管理、强化风险提示等防止营销误导,尽可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减缓“垄断”的危害。银行方面,则应该推行“挂牌明示”等制度,确保一定数量、品种的保险产品进场、上架,并必须根据客户需求予以介绍。
    银保合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除了扫清门前雪,监管层还须加强配合,预防问题积极主动、不吝投入,发生问题不推诿责任、率先整改。互通信息,互为借鉴,尽快消除监管“真空”,实现“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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