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成为黑名单的制造商
    2009-01-07    作者:杨鹏    来源:华商报

  因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数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起诉厦航侵犯人格权一案,6日正式开庭。(1月6日《北京晚报》)

  据报道,范后军在竞选空警落选后,曾采取过一些过激行为。这也难怪有网民在跟帖中猜测这是厦航在报复,但网上另一种声音则支持厦航做法,认为“飞机是特殊的交通工具,拒载合理”。网民基于安全考量,这是合情合理的。毕竟,安全无小事,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安全隐患,也马虎不得,何况是与一个进入“黑名单”的人同行。
  不过反过来,厦航拒绝服务不是不可以,但以安全为由,这本身就带有对于其人格评价的否定成分,由此把一个人推定为“不安全”,这实在是需要慎重的。因为厦航与范后军存在过节,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但纠缠于事件细节,就会让人陷入迷雾中。探讨这个案件的更大价值,或许还在于一个公民正常权利遭受不恰当的限制,就如类似范后军的遭遇,还存在被不断复制的可能。
  安全是重要的,但安全不能成为横扫一切的理由,起码这是要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否则就会出现滥用“安全”名义伤害他人权益的现象。我国目前只有国家安全机关、法院等机构才有权采取边控措施,也就是说企业列出安全黑名单,是不恰当的。在安全这一能够引起极度敏感的高压线前,任何理由都要让位于安全,这在这一号称国内航空黑名单第一案的网民跟帖中能够得到呼应,的确,让一个贴着“不安全”标签的人登机,就是对其他乘客的不负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以安全为由当然可以限制一个人登机。既然范后军“不安全”,那么拒绝登机就是循法而行。但问题还在于对范后军“不安全”的认定是否恰当、合法?笔者以为,这才是最需要厘清的关键。
  在飞机这种特定的场合中,安全是要万无一失的,也正因如此,认定一个人是否安全,也要慎重。若相关部门认定范后军的确不安全,那么,就是全国航空公司一同拒绝登机也不为过。但事实上,范后军进入“黑名单”,却是由厦航自己做出的。显然,这有失公平,也不能消除公众的合理怀疑。比如,一不留神得罪了上司,保不准人家就会利用权力找个合适的理由给下属“穿小鞋”。
  由此,“是否安全”是谁来认定才是关键,当然不能由利益冲突方做出。从5次有点戏剧性的拒绝登机来看,双方实在有些“逗你玩”的意味。这个案件会如何判决是法院的事情,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之前的矛盾与纠葛,范后军就进入了黑名单,这有些不慎重。无论如何,随时要向他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攻击性和危害性怕是荒唐的,也只有存在科学、合理、公正的判断机制,才能消除每一个人免于无辜进入“黑名单”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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