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分权制衡来扼制预算超支
    2008-08-01    河北 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广东省200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昨日上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显示,2007年度,广东省级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总体情况良好,但在对23个项目、涉及927个单位的审计中,仍查出违规金额5.19亿元。114个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支出超出年初预算,超支27.8亿元。(《广州日报》7月30日)

  按现行制度来讲,既然年初安排好预算支出额度,除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一般不能超支预算。如果确实需要超预算支出,也要严格经过法律程序审批,最后方能动用公共财政资金。而广东省上百个省级预算部门,抛开现行法律规章,没有经任何程序,超支高达27.8亿元,实际支出为年初预算的154%,的确令人触目惊心。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部门集预算编制、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造成了预算与执行相互脱节,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强,逼着人大手大脚乱花钱,甚至演变成“谁不花完花光,谁不超支花钱,谁就是蠢材”的咄咄怪事。难怪乎,原广州地铁老总、白云国际机场“掌门人”卢光霖在今年“两会”上大吐苦水:地铁2号线的预算是106亿元,执行预算到结算时是88亿元。省了足足有18亿元,但却遭到了批评。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执行机构设置大都采取分权制衡的模式,有效地规避了预算超支的问题。譬如,在美国,参与美国联邦预算管理的有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两大类。行政部门包括总统、国家经济委员会、总统预算办公室及联邦政府各部委;立法部门是指国会,包括国会预算委员会、国会批准委员会、国会收入委员会、国会预算办公室等。这些部门在联邦预算管理中的角色不同,各司其职,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要想彻底扭转现行预算执行刚性不强的问题,笔者觉得,必须对现行预算执行机构进行变革,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措施,从根源上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方面,构建财政部门内部制衡机制。财政部门应将其拥有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权力分别赋予内部不同的机构行使,以规范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权。只有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才能有效杜绝财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所有财政收支的来源和去向,才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与此同时,架构外部三位一体的监督制衡预算体制。除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外,公众也要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比如,政府采购进入实施阶段后,让公众监督采购物品进度,以及监督所购物品的质量和价格等;要利用“第三只眼”,加强媒体的强势监督,以强化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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