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充当灾害风险补偿"第一屏障"
    2008-03-31    何丰伦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应把更多精力集中于抢险救灾,帮助民众解决生活上的难题,灾害风险补偿中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政府不能始终充当风险补偿的‘第一屏障’。”广西保监局局长袁序成明确表示。
  保险行业人士的建议值得深思。一直以来,中国政府习惯了扮演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于是,我们也习惯了在遭受巨大自然灾害后,各级财政紧急拨款救助、部委办局迅速募捐,各行各业纷纷响应的“筹款-捐助”模式。
  然而,现代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凸现了自然灾害的不可预见性、灾害面前经济损失的巨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仅靠财政拨款已经无法满足抗灾救灾的需求。广西在此次冰雪灾害中损失超过230亿元,申报保险理赔的不过800万元,余下的230亿元依靠财政拨款、民众募捐无疑是杯水车薪。
  从国际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实践上看,政府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其前面应该有若干道防火墙。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通常包括七个主体,区域灾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最后才是中央财政救助。
  政府应该学会用商业保险的手段来管理社会。通过一整套完善的机制,建立自然灾害、巨灾资金等诸多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一方面可以提升全民的保险意识,增强整个国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方面也可以使自己从繁重的筹资捐资等一系列工作中抽身而出,将灾害发生时才提出的“防灾抗灾、应急联动”能力建设形成常态,增强应对大自然风险的能力。
  强调政府是灾害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不等于摒弃政府在灾害面前应当承担的责任。恰恰相反,只有当政府较少关注如何通过财政手段来弥补民众的灾害损失时,才能将更多的精力注入到灾后重建、市场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也才能从根本上履行自身的“服务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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