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在审计风暴的行政效力之外,我们必须等待法律问责风暴的到来。问责风暴的威慑力,体现在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追查到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它让违法官员丧失政治前途,丢掉官职与权力,并且将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化为切实的“个体问责”。
李金华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06年度中央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发现,发改委、文化部等25个部门所属的92个单位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等27.54亿元。
由于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政府部门数量如此之多,报告中只简单列举了涉及金额。然而,当政府部门如此大面积的违法挪用公共财政现象,成为社会常态,并且丝毫没有减弱之势,就令人怀疑审计风暴的制度意义何在。
在李金华的审计报告中,我注意到这样一组数据:“2005年度审计发现的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后,有94人被逮捕、起诉或判刑,17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只要做一个简单的除法,就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结论:在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中,平均每一起案件,只有0.9人受到法律惩处。案件性质与法律问责力度的严重失衡,恐怕是当下诸多政府部门“法不责众”心态下屡犯不止的根源。
我们曾经对审计风暴寄予了很高期望,对“铁腕审计长”李金华的严厉作风深表赞许,但我们却忽视了,审计风暴虽然掀开了一道帘子,让长期以来密不透风的“公共财政内部运作”情况初步暴露,但审计风暴依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个行政部门对其他行政部门的同体监督,它受制于权力授予机制的先天制约,无法以“行政级别高一等”的管理模式,对诸多政府机构进行限权、削权,而只是将违法线索转移给司法机关的中间平台。
因此,在审计风暴的行政效力之外,我们必须等待法律问责风暴的到来。问责风暴的威慑力,体现在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追查到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它让违法官员丧失政治前途,丢掉官职与权力,并且将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化为切实的“个体问责”。
“个体问责”在法治中国中的意义重大,正是由于众多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政府部门坚信,个体违法遭受法律惩处的概率很小,尤其是在大面积违法现象中,某些执法者“不要波及面太广”的投鼠忌器心理,使得问责成为象征性的点缀符号,个体违法被追究是偶发现象,并且这种安全率级别越高越“稳定”。比如审计报告提到的,2005年度审计发现的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后,仅有94人被逮捕、起诉或判刑。
法律信仰一方面来自社会对法律“扬善”功能的保护———每个守法者都会受到法律保护,自由行使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来自于法律“惩恶”机制的日常显现———每个违法者必将为非法所得付出对等的代价。而如果这一切颠倒过来,就会形成典型的逆淘汰。在连续几年的审计报告中,我们看到了令人忧心的“劣币驱逐良币”:去年赫然在榜的政府部门今年依然“名列前茅”,曾经遵纪守法的政府部门又成为“新生力量”。如果我们对审计风暴做彻底反思,就不难发现,风暴过后的法律问责如此温柔,让违法成本几乎忽略不计,那我们依靠什么来捍卫公共财政不容侵犯的管理原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