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账户“全国流动”势在必行
    2006-12-27        来源:新京报
  刚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这种可流动性的养老保险账户,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良好配置,提高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给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都极为必要。虽然目前仅是原则性、方向性、目标性的规定,但仍给人们以很好的期望。人们可以期待国家另行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合理而有力地约束与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相关的各类主体,调整有关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有关问题,为推动此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特别是制度条件和调整机制。
  应当看到,在我国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可流动性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体系,是极为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我们面临着物质条件、财税体制、制度绩效等多方面的约束。
  一方面是社会物质性条件。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产业关系的总体性差异、工资水平、现有社会保险的覆盖状况、就业率水平等,以及地方财税收入的数量、结构等,诸多的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需要逐步创造条件缩小差异。
  另一方面是制度条件。可流动性账户体系与现行地方统筹为主、条块分隔严重的体制,以及缺乏足够硬约束力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如何衔接,如何积极稳妥地过渡和发展,需要高度重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物质性条件的创造和积累,是比较漫长的过程,但在制度条件方面,主要靠人为设计、建构的制度,应当注意“制度起点”、“制度架构”问题,以及现行有关制度对地方政府、各类用人单位的约束力问题。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应当展开专门性的调查研究,为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较有合理性、可行性的建议。
  对制度的起点选择或架构设计,需要注意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些消极因素和制度障碍可能产生的妨碍作用。首先,突破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限制甚为重要。
  基本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现在是以县、市级为主。如果劳动者特别是年轻劳动者的有关账户可以流动,在短期内将必然影响到地方或部门利益。企业数量多、经济较发达、统筹状况较好的地方,可能会倾向于阻止社会保险费(金)的“流失”。
  因此,在制度起点层面需要明确:与基本社会保险有关的权益,是劳动者个人的权益,并且像保护一般财产权一样加以保护,立法的着眼点应放在劳动者个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上。其次,在法律约束、道德约束和诚信状况尚需努力改进的国情下,对缴纳、管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各方主体,包括劳动者个人,需要严格的制度约束,赋予有关义务以一定的公法性义务属性,对逃避或懈怠义务的主体,严格追究公法性责任。
  在逐步建立大范围统筹、可全国性流动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还应高度关注既有的有关制度运行状况或法律实效状况。《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缺乏足够的强制力,特别是法律责任不够强有力、不能与各种违法的行为模式严格对应,在某些地方出现了严重的侵害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社保权益的问题,例如挪用、非法和不当经营社保基金等。因此,现在急需摸清社保家底、做实所有应当建立的账户,强化征缴和管理力度,增强社保管理机构的公信力。
  尽管这些问题涉及很多方面,但劳动合同立法也需要在与基本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上,进行明确干预和有力约束,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的方式,排除或妨害基本社会保险的普及和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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