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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上调正在逐步推进之中。日前在北京举行的节约用水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今年将适时调整水价。而另有报道称,水价调整方案最快两个月内将出台,北京、上海、沈阳等多个城市都在酝酿上调水价。
从目前的定价状况看,国内水价上调的确有其客观理由。但如同其他公用事业定价问题一样,单纯依靠行政性的价格管制无法解决问题的根本,能否伴随价格的渐次变动及时调整产业定价机制,才是资源产品市场价格体制改革的核心。
事实上,国内的资源普遍定价偏低。这样的格局不利于整体经济的持续发展,只会造成对宝贵自然资源的过度浪费,并遏制产业结构的优化转型。就以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水价调整为例,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列世界第88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是全球13个人均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但在既有的定价机制下,国内水价却长期低于实际成本价,水价只包括了水的处理价格,并没有包括水资源的稀缺价格,也没有包括污水处理的价格。因此,尽管水价近年来整体微有上涨,但目前的供水价格甚至还不能维持多数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水价过低直接造成用户不注意节约用水,致使实际用水量远大于社会必需数量,浪费行为又进一步加剧了用水紧张。市场价格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2007年全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平均为131立方米,这一数字虽然较前两年有所下降,但仍然高达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 由此可见,水资源定价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而在价格改革的具体取向上就是“涨价”,这一点在调控部门和业内人士看来并无异议。但在具体操作上,由于资源价格市场需求存在刚性,如何让涨价不造成负面冲击与伤害,则需要进一步细致的考量。 水资源产品定价问题的核心困难在于,由于相关产业处在行政性的自然垄断之中,因此公众和市场有充足的理由质疑其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换言之,由于缺乏市场竞争的压价机制,垄断的资源企业存在人为提高成本、转嫁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的可能性,而外界,包括监管部门在内却很难对此进行严格的管制。也正因此,几乎每次围绕资源价格改革的听证活动,都会出现供给方与需求方针锋相对的现象,最终的结果往往是靠行政部门类似于“和稀泥”的价格调和,以折中的方式来提高价格。 显然,这样的定价方式并无法让价格信号真正发挥市场效应,反而会让行政因素在定价中的作用强化。参照海外资源定价方式看,笔者认为,逐步引入并实施公用资源产品民营化运作机制,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相关市场价格失灵的有效方法。 除了市场竞价机制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具备判断所谓合理的成本和价格的能力。只是针对公共资源产品供给的自然垄断特征,需要把市场竞价机制、形成机制进行调整,不在供给过程中竞争,而把竞争机制的实现阶段予以提前。恰恰是在经历了类似的定价难题后,西方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兴起一场公用事业民营化运动。这场始自197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的运动最终波及到许多国家,而运动的实质就是把公用事业的决定权交还给市场,也就是通过引入多家民营企业参与产品供给竞争,实现价格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 其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是:公共事业的公共性并不意味着行政部门必然独家垄断其供给,它只意味着公共物品必须通过公共程序审核,并以反映公意的方式来进行抉择。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随着招标竞争、价格听证、规制谈判等制度的建立,就使得民营企业间潜在的竞争机制能发挥作用,进而顺利地实现公用事业产品供给的低成本和低价格。 水价的确该涨,但是在如何涨、涨幅确认等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辨,资源供给企业有提出涨价要求的权利,行政部门有推动资源定价合理化的责任,同样的,公众也拥有质疑资源涨价幅度的权利。合理弥合这三方的诉求,单靠一次性的价格听证会并不能够奏效,适时推进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才是根本的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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