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推广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2007-03-28    吴杭民(浙江编辑)    来源:新京报

  国家审计署在对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规征地,截留、挪用和长期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3月27日《人民日报》)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土地是农民的立命之本,当他们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还拿不到应得的征地补偿费,恐怕生活将难以为继。
  如何从制度上有效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管,使失地农民能按时足额拿到手?
  2005年10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征地方案确定的补偿费总额。
  其具体作法是: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附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的证明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在报批用地时,设置征地补偿款预存的先决条件,不见到账证明和进账凭证,用地报批不予受理,应该说是一个简便易行的高招。对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预存后及时、足额发放,这样,失地农民的利益便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但据了解,这项制度目前仅在个别地方试行,为何不在更大范围推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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