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民间金融留下点空间
    2007-02-15    乔新生    来源:现代快报
  浙江东阳市26岁的女富豪吴英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
  在这里,我更关心的是,为什么那么多民营企业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而现存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官僚主义,经营效率很低,所以,民营企业家更愿意通过地下金融机构解决资金困难。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民间金融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吴英案的出现,提醒那些投资者在投资民间金融的时候,应当格外小心,当然,也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疑问,民间金融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活动空间?民间金融是不是有其合理性?在我看来,国家立法机关面对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一味考虑打击,而应当考虑修改我国的现行法律,给民间金融发展保留适当的空间。
  吴英案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反映。当中国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过程中,建立在身份社会的金融管理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传统的金融机构由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步履蹒跚,地下金融活动如熔岩般不断地奔突前行。国家机关面对这些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的地下金融活动,不是及时疏导,而是采取围追堵截的办法,通过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防止个人信用代替机构信用,从而导致不少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折戟沉沙。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如果现有的金融秩序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那么,立法机关就应当顺应民意,开放金融市场,而不应该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那些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投资者。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金融犯罪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现在看来已经不合时宜的金融秩序。司法机关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将商业风险转化为政府风险或者司法风险,是用政府信用代替被告人的个人信用。
  所以,要么立法机关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让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存在;要么政府部门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全面兑现债权人的各项存款。目前这种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做法,可能过于简单,达不到利害关系人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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