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在华国际NGO监管刻不容缓
2012-03-05   作者:郑渝川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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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在华NGO:与开放的中国同行》
作者:
韩俊魁 等
出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国际性NGO近几十年来在国际社会以及经济、政治、文化事务中十分活跃,透过公益理念及发展工具创新提升了慈善事业运作效率,为全球各类弱势群体提供了物质资助和精神抚慰,同时对国际政治、跨国企业的运作逻辑产生了深刻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后,一些国际NGO进入中国,深度参与了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等领域,特别是在文化教育、救灾减灾、社会福利、慈善救助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公益NGO多将资源集中在中国中西部贫困落后农村地区,通过引进和注入大量境外资源,开展包括小额信贷在内的各类发展项目,引导农民参与,推动社区发展,改变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对于改善贫困农民特别是老弱病残妇幼等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对外开放的推进,更多的国际NGO进入中国,在为中国带来更多海外资金、项目方式和社会事业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了现实挑战:在华国际NGO价值目标、政治意图、运行方式千差万别,绝大多数没有在中国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游离于政府监控和社会监督之外。这种挑战在国际NGO参与并作为主力军推动中亚等地区国家“颜色革命”后,变得更为严峻。将在华国际NGO纳入法治化监管范畴,既有利于保障我国的国家安全,也将保障这些NGO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出版的《境外在华NGO:与开放的中国同行》一书通过团队调查和研究,系统阐述了在华国际NGO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发展现状、合法性、与本土组织关系、公益供给等重大问题,提出了针对在华国际NGO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建议。
 
    在华国际NGO发展现状

    中国改革开放后,就有规模较大、公信力较高的国际NGO与我国政府取得联系,获准在赈灾、保护大熊猫等议题领域入华发展。1992年后,随着NGO进入国际发展政策的主流,国际NGO加快了进入中国的步伐,主要议题集中在环保、儿童妇女保护、艾滋病防治、公平贸易、自然灾害回应、乡村治理等领域。
    《境外在华NGO:与开放的中国同行》一书研究分析指出,在华国际NGO组织有20.8%总部在中国香港,另有37.5%、16.7%为美国注册的NGO,其他国家和地区派出的国际NGO各自均不足5%的比例;其在华总部多集中于北京,分支机构多分布于北京、上海、昆明和成都。
    令人担忧的是,这些NGO基本未能获得合法身份,要么不注册,要么通过变通的注册方式,如工商登记注册成公司等,以获得招募员工或转账等权限。即便如此,仍有许多未经合法注册的国际NGO在具体事业上与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建立了合作关系,对后者合作诚意与效率的满意率也高达65.1%。
 
    法律体系及监管滞后

    中国2004年3月8日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涉外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事宜,另有部分部委文件设立了在华国际NGO需遵从的禁止性规定。而对如何有效管理、促进在华国际NGO发展,保护这些组织及其员工合法权益,均无明文具体规定。而既有规定操作也显生硬,目前在华国际NGO保守估计已超1万家,但取得合法注册资质的仅有16家境外基金会代表处及7家涉外非公募基金会。
    对在华国际NGO的实际监管,也陷入部门、层级条块分割。如前述,民政部单单批准了23家在华国际NGO,但国家外国专家局管辖、挂靠一些部委和官方NGO的在华国际NGO却可以在“不登记”非法状态下“合法”行动。无分合法或非法NGO,在华开展慈善活动也都不在公安部门监管范围之内,后者只能管住外国人出入境。简言之,针对在华国际NGO的监管存在诸多缺位和越位现象。
 
    在华国际NGO的合法性

    《境外在华NGO:与开放的中国同行》一书将在华国际NGO的合法性,界定为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书中通过国际宣明会与云南省永胜县的救灾、灾后重建、助孤以及扶贫合作等案例分析指出,在华国际NGO与中国地方政府存在“基于互惠的交换”合作关系——外资(海外资金)的注入直接推动了受助地社会事业的发展,改善了地方公共产品供给,让地方政府获得了政绩;而在华国际NGO则由此取得了地方政府、中国官办慈善组织、民众的承认,即半公开的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以及明确的社会合法性。
    但是,由于法律体系及监管滞后,一些在华国际NGO即便在中西部农村等地取得了可观的扶助成绩,获得了社会合法性,也会因为前述模糊、半公开的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而使得其活动范围及与政府的合作延续存在变数。《境外在华NGO:与开放的中国同行》书中谈到,这种变数常常因人而异、因政策变化而异、因地域而异、因互惠内容而异,影响了在华国际NGO与政府合作的相互满意度。
    同样,国际美慈组织汶川灾后社区减防灾及心理干预项目的实践也表明,由于法律合法性缺失,造成在华国际NGO为完成公益任务而不得不采取“违法”手段,如违反中国的外汇管理与基金会管理规定从国外直接带入大量善款。
 
    政府监管的困惑

    书中第五章以我国四川、云南省地方政府对在华国际NGO运作的监管回应为例,谈到了相关地方政府在促进在华国际NGO发挥作用与有效监管之间做出平衡的困惑。首先,国家监管部门间的条块分割延续到地方,让地方各部门对国际NGO运作采取竞相推诿与揽功(利益分割)的态度,即不首先表态、不首先提供协助、出现利益和政绩时争相争夺、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其次,地区之间分隔十分明显,国际NGO跨地区项目运作十分困难。第三,国家外事规定及NGO监管规定模糊混乱,让地方官员无所适从,明哲保身的官员常常选择回避或严加监管;还有些锐意改革、思想开明的官员采取积极合作态度,却在操作中收到利益分割部门的掣肘。
 
    政策建议

    《境外在华NGO:与开放的中国同行》建议在华国际NGO要尽可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应设法回避可能招致中国监管部门担忧不满的业务领域,并加强政府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
    这本书提出了切实加强政府对在华国际NGO监管的政策建议:第一,设立国家和省两级分级管理模式,以委员会形式纳入多个部委(部门),分别处理政策疑难解释和具体操作,尽早结束在华国际NGO多头管理的局面。第二,效仿越南,采取工作许可证、项目办公室许可证、代表处三种登记备案模式。第三,要求在华国际NGO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与其在华招募的员工建立规范的用工合同关系。第四,让在华国际NGO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优惠。第五,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与在华国际NGO定期交流制度,并委托第三方定期评估其运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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